納稅籌劃的國際比較
納稅籌劃發展現狀比較
納稅籌劃在發達國家早已成為壹個成熟、穩定的行業,有相當數量的從業人員,且專業化趨勢十分明顯。許多企業都聘用各類專門人才從事此項活動,以節約稅金支出,同時也有眾多的會計師、律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紛紛開辟和發展有關納稅籌劃的咨詢和代理業務。如今美國約有50的企業其納稅事宜是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日本有85以上的企業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辦納稅事宜,澳大利亞約有70以上的納稅人也是通過稅務代理人辦理涉稅事宜的。在國外,尤其是大企業在已形成的財務決策活動中,有納稅籌劃先行的習慣性做法,這可從我國涉外企業投資前將稅法和相關規定作為重點考察內容中看出。跨國公司對納稅籌劃更為重視,不少跨國公司成立了專門的稅務部,高薪聘請專業人士,每年用在納稅籌劃上的支出相當可觀,當然節稅帶來的收益也相當可觀。在我國,納稅籌劃不僅開始進入人們的生活,企業的納稅籌劃欲望也在不斷增強,而且隨著我國稅收環境的日漸改善和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的增強,納稅籌劃更被壹些業內人士和專業稅務代理機構看好,不少機構已開始介入企業納稅籌劃活動。
商品課稅籌劃比較
國外企業的納稅籌劃壹般不涉及產品課稅,除了增值稅、消費稅等產品課稅的稅款要加到消費者價格中去由消費者負擔因而籌劃的必要性較小以外,商品課稅的籌劃空間不大也是壹個重要原因。國外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壹般對商品和勞務壹律開征增值稅,而且增值稅的課征往往只對商品通過零稅率或低稅率實行優惠,而不對特定的企業進行優惠,這樣企業從事同壹種產品、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面對的增值稅待遇是相同的。另外像美國產品課稅實行在零售環節課征的銷售稅模式,生產和批發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無需繳納銷售稅,因此也談不上納稅籌劃;零售企業從事經營壹律要按本州統壹的稅率就其銷售額納稅,所以基本上沒有籌劃的機會。我國的情況則與國外有很大差異,首先,增值稅在我國是壹個主要稅種,現行的增值稅制度存在大量的企業優惠,生產或銷售同壹產品的企業相互之間增值稅稅負就可能不同,這樣稅收優惠政策必然會驅使稅負重的企業進行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否則將無法與享受增值稅優惠的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其次,我國目前實行增值稅與營業稅並行的商品課稅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問題,加之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負不同,就給企業進行商品課稅的籌劃提供了空間。如某生產經營核電設備並兼營核電設計、建築安裝的企業,擬接受委托承建壹個核電站,設工程總造價為9000 萬元,根據測算,該項目的設計、技術服務費為2000萬元,項目土建安裝費為2000萬元,設備供應價為 5000萬元。如果將該項目簽訂壹個總合同,則屬於壹個典型的混合銷售合同,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該企業應全額繳納增值稅。如果設備部分的購進價為 4000萬元,則需繳納流轉環節(即增值稅)850萬元(9000×17-4000×17)。但如果與對方的合同分別簽訂,即簽訂壹個2000萬元的技術服務合同,壹個2000萬元的建築安裝合同,壹個5000萬元的設備供貨合同,則應繳納營業稅160萬元(2000×5 2000×3),應繳納增值稅170萬元(5000×17-4000×17),該企業合計應繳納流轉環節稅為320萬元。當然,企業要想實現該納稅目標,需要籌劃人員事先對該工程項目的相關事項進行調研、測算,在此基礎上做出各種備選方案再進行比較、確定,並切實參與合同的談判和簽訂工作,還要在會計上進行分別核算。正是由於上述原因,我國企業非常重視商品課稅的籌劃。
所得課稅籌劃比較
在歐美國家,壹提起納稅籌劃,主要是指對所得稅的籌劃,所得稅需要納稅籌劃主要是因為它不容易轉嫁,納稅人壹般要最終負擔自己繳納的稅款。這樣所得稅就成為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壹種成本,繳納越多,其稅後實際收益越少。對此進行籌劃,可以降低稅收成本,提高投資的邊際稅後收益率。另外,由於所得稅稅款不能在稅前扣除,所以進行籌劃減少的應納稅額,不會相應增加其應稅所得額,換句話說,納稅籌劃帶來的利益是免稅的,所以在國外,所得稅的籌劃較為普遍。在我國,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更是為企業所重視,這是因為它不僅在企業的納稅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稅源大,稅負彈性也大。由於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具體計算過程又規定了復雜的納稅調增、納稅調減項目,因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空間就更大了。
發達國家企業納稅籌劃的啟示
借鑒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的納稅籌劃理論,對拓展我國稅收理論研究的範圍和廣度有壹定啟示。突破傳統的國家稅收理論的局限,既從國家財政角度和宏觀調控角度研究稅收,也從企業財務角度和微觀企業行為角度分析稅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企業具備了自我約束和自我激勵的機制,這樣包括納稅籌劃在內的各種經營策劃不僅成為可能,而且對企業至關重要,國家稅收作為壹項企業經營附加成本,必然會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與此同時,納稅籌劃完全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做出的決定,是稅法賦予企業自主選擇權利的表現,它不僅在形式上有法律條款為依據,實質上也符合稅收立法精神。企業有權力選擇安排經營活動、財務活動,當然也有權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事實上,企業作為盈利性的經濟組織,其運作應重點關註它的經濟性,經濟性註重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的利益。企業也有它的社會性,即如何滿足社會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經濟性和社會性既有壹致的壹面,有時它們又是相悖的,但無論如何企業對待經濟性和社會性的主次是分明的,企業追求的社會性是不違背經濟性的社會性,只要適合經濟性目標而不違法就是可行的。因此納稅籌劃是企業的壹種理性行為,不管如何評價它的動機,有壹點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它和企業其他行為壹樣,也是企業的壹種競爭策略。
研究發達國家納稅籌劃模式,更新納稅觀念。企業為獲取壹定的稅收利益,會趨向國家支持並給予稅收優惠的行業、領域,這可以引導納稅人向國家政策鼓勵的方向發展和經營,促進國民經濟協調、健康地發展。對企業來說,稅收成本同其他經營成本壹樣不可避免,而只能盡可能地減少它,這必然要求合理地進行納稅籌劃,並且稅法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彈性存在又為此提供了可能。隨著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水平的日益提高,依法納稅成為必然,企業再通過簡單的“稅務協調”已不能達到目的。因此,更新納稅觀念,認清逃稅、偷漏稅的違法本質,樹立全新的守法、誠信意識,精打細算,通過合法途徑減低納稅成本,增強企業理財能力,是企業走向理性成熟的現實選擇。
學習發達國家納稅籌劃組織管理方式,建設我國企業納稅籌劃行業自律組織。納稅籌劃可促進稅制的完善和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已經為發達國家的實踐所證實。放眼國外成熟的納稅籌劃市場,其擁有的不僅是成熟的市場群體和籌劃意識,更重要的是整個納稅籌劃行業存在行業自律性組織進行自我監管;擁有眾多專業報刊,形成良好的研究氛圍;輔以壹定的資格認定制度,為行業入門設置較高的 “門檻”;多年經營形成了優勝劣汰機制,留下的都是具有較高商譽的事務所和從業人員。這些都是我國需要借鑒學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