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建設費有什麽要求?
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務院為進壹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展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
(1)娛樂業。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網吧、酒吧等。
(2)廣告業。指利用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電視)、報刊雜誌、燈箱、招牌等形式對商品或經營服務項目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征收的壹種規費。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的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我國相關法律通知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的依據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是廣告業務的收入;即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綜上所述,我們要依法納稅,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稅依據其實是應該要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得出的應繳費額。
法律依據:《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繳費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四條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計算公式:
應繳費額=應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