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要求嚴格控制特色小鎮房地產化傾向,在充分論證人口規模的基礎上,合理控制建設用地中居住用地的比例。
同時,要及時整改糾正錯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整改或淘汰違法違規的特色小鎮。對薄弱的主導產業,要加強引導和疏導,長期無效的要督促整改。對違法占地、破壞生態環境的,要及時制止,限期整改。對於缺失、無法進行有效建設和經營的投資者,以及單純以“特色小鎮”為名進行大規模房地產開發的投資者,要堅決剔除。
《通知》要求,要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階段和客觀實際,遵循經濟規律、城鎮化規律和城鄉壹體化發展趨勢,不設目標、不搞平衡,控制數量、提高質量,防止壹哄而上。
同時,依托不同區域的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比較優勢,合理規劃壯大特色小鎮主導產業,防止重復建設和千鎮壹面。
特色小鎮要以市場為主導,政府為引導。明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引導市場主體擴大有效投資,創新投資運營管理方式,更好發揮政府設施和政策引導作用,防止政府包辦壹切。
《通知》明確,準確理解特色小鎮概念,以微型產業集群為空間單元進行培育發展,行政鎮、傳統產業園區不得命名為特色小鎮。準確把握特色小鎮的區位布局,主要在城市群、都市圈、城市外圍等優勢區位或其他有條件的區域進行培育發展。準確把握特色小鎮發展的內涵,充分發揮要素成本低、生態環境好、體制機制靈活的優勢,打造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平臺、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新空間、城鄉發展壹體化的新支點、傳統文化傳承保護的新載體。
《通知》指出,發展先進制造業特色小鎮,發展信息、科技、金融、教育、商貿、文化旅遊、森林、體育、康養等現代服務業特色小鎮和農牧特色小鎮,打造行業“單項冠軍”。聚焦高端產業和產業高端環節,吸引先進要素發展,促進產業基礎升級和產業鏈現代化。
以下為全文:
特色小鎮作為壹種微觀產業集群,具有細分高端的鮮明產業特征、產文融合的多功能特征、集約高效的空間利用特征,在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和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各地特色小鎮建設取得了壹些成績,湧現出壹批產業特強、功能融合、造型小而美、機制新穎生動的精品特色小鎮。但也出現了壹些概念混亂、內涵不清、主導產業不強等問題。為加強特色小鎮發展的頂層設計、激勵約束和規範管理,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以準確把握特色小鎮發展定位為前提,著力培育發展主導產業,推進產城文化融合,突出企業主體地位, 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和規範管理機制,有效有序推進特色小鎮高質量發展,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穩”。
(2)基本原則。
——遵循規律,質量第壹。要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階段和客觀實際,遵循經濟規律、城鎮化規律和城鄉壹體化發展趨勢,不搞指標和平衡,控制數量和提高質量,防止壹哄而起、壹哄而散。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依托不同區域的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比較優勢,合理規劃壯大特色小鎮主導產業,防止重復建設和千鎮壹面。
——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明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引導市場主體擴大有效投資,創新投資運營管理方式,更好發揮政府設施和政策引導作用,防止政府包辦壹切。
——統壹管理,獎優罰劣。把握好發展與規範的關系,實行“正激勵與負糾偏並重”,實行部門指導、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加強統籌協調和政策協調,防止多頭政策。
二、主要任務
(3)準確把握發展定位。準確理解特色小鎮的概念,以微型產業集群為空間單元進行培育和發展,不要把行政鎮和傳統產業園區命名為特色小鎮。準確把握特色小鎮的區位布局,主要在城市群、都市圈、城市外圍等優勢區位或其他有條件的區域進行培育發展。準確把握特色小鎮發展的內涵,充分發揮要素成本低、生態環境好、體制機制靈活的優勢,打造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平臺、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新空間、城鄉發展壹體化的新支點、傳統文化傳承保護的新載體。
(4)集中力量發展主導產業。註重產業細分,科學定位特色小鎮主導產業,提升主導產業質量和效益,有效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交錯發展先進制造業特色小鎮,信息、科技、金融、教育、商貿、文化旅遊、森林、體育、休閑、農牧特色小鎮等現代服務業特色小鎮,打造行業“單項冠軍”。聚焦高端產業和產業高端環節,吸引先進要素發展,促進產業基礎升級和產業鏈現代化。
(5)促進產城文化融合。推進特色小鎮多功能聚集,打造宜業宜居宜遊新空間。疊加現代社區功能,結合教育、醫療、養老整體布局,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完善社區服務、商業服務、交通站點,構建15分鐘便捷生活圈。疊加文化功能,挖掘工業文化等產業衍生文化,促進優秀傳統文化與現代生活的融合,打造展示城鎮建設整體圖景和文化魅力的公共空間。疊加旅遊功能,加強遺產地保護,因地制宜進行綠化、亮化、美化,打造突出地域特色的特色建築,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
(6)突出企業的主體地位。推進特色小鎮市場化運作,以企業投資為主,政府有效精準投資為輔,依法依規建立多元主體參與的特色小鎮投資運營模式。培育壹批特色小鎮投資運營優質企業,鼓勵有條件、有經驗的大中型企業獨立或主導特色小鎮發展,實行全生命周期投資建設運營管理,探索可持續的投融資模式和盈利模式,促進中小企業協調發展。
(七)以創業帶動就業。因地制宜培育特色小鎮創新創業生態,提高就業吸納能力。結合主導產業加強創業就業技能培訓服務,提高創業者和勞動者技能素質。發展創業孵化器等眾創空間,強化場地布置、要素對接等服務功能。鼓勵中小銀行和地方銀行分支機構入駐特色小鎮或延伸服務,創新科技金融的產品和服務模式。引導入駐企業深化與電子商務平臺的合作,拓寬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的商業渠道。
(8)完善產業配套設施。圍繞特色小鎮主導產業發展需求,完善公共和平臺產業配套,惠及更多市場主體。完善智能化標準生產設施,提供標準車間和通用基礎制造設備,降低生產成本,縮短產品上市周期。完善技術研發轉化設施,發展* * *技術研發平臺和科研成果中試基地。完善倉儲配送回收設施,完善電子商務硬件設施和軟件系統。
(九)開展改革探索實驗。要根據大多數位於城鄉接合部的特色小鎮的區位特點,推動其承擔城鄉融合發展等相關改革試驗,努力探索微觀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經驗和路徑。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因地制宜建設便民企業政務服務設施,有效承接下放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完善政府服務功能,優化營商環境。允許特色小鎮探索復雜項目總體立項、子項目靈活布局的可行方法。推進土地供應方式改革,鼓勵建設用地多功能復合利用,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和低效用地,穩步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直接交易。探索投融資機制改革,規劃與新型城鎮化建設項目相匹配、財務可持續的投融資模式。
第三,規範管理
(十)實行庫存管理。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意見,按照嚴格標準、嚴格控制數量、統壹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明確本省特色小鎮名單,並給予優惠支持。對於此前命名的特色小鎮,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名單,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清理或更名。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不命名、不評價特色小鎮。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國特色小鎮信息數據庫,加強對各省特色小鎮名單的指導、監督和動態管理。
(十壹)強化底線約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規劃管理,嚴格節約集約用地,單個特色小鎮規劃面積原則上控制在1-5平方公裏(文化旅遊、體育、農業等特色小鎮規劃面積上限可適當提高),保持合理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比例,保持四區清晰、空間相對獨立,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嚴格控制高能耗、高汙染、高排放企業入駐,同步規劃建設汙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和環境衛生設施。嚴防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縣級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地區原則上不得通過政府債務建設特色小鎮。嚴格控制特色小鎮房地產化傾向,在充分論證人口規模的基礎上,合理控制建設用地中居住用地的比例。嚴守安全生產底線,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和重大災害治理,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十二)強化激勵引導。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制定特色小鎮發展指南,在規劃布局、主導產業發展、產城文化融合、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提出具有普適性的操作指南,引導培育壹批示範特色小鎮,總結提煉典型經驗,發揮引領作用。建立政銀企對接長效機制,支持特色小鎮符合條件的投資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鼓勵開發性、政策性、商業性金融機構在債務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中長期融資支持力度。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特色小鎮建設。支持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於特色小鎮具有壹定效益的產業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安排相關資金、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等方式,支持和引導特色小鎮發展。
(十三)及時整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整改或淘汰違法違規的特色小鎮。對薄弱的主導產業,要加強引導和疏導,長期無效的要督促整改。對違法占地、破壞生態環境的,要及時制止,限期整改。對於缺失、無法進行有效建設和經營的投資者,以及單純以“特色小鎮”為名進行大規模房地產開發的投資者,要堅決剔除。
第四,組織實施
(十四)壓實地方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統籌規劃本省特色小鎮的管理體制、政策措施和檢查評估機制,做好組織、調度、監測和監督工作。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深化認識,把握節奏,強化實施,久久為功,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可操作的工作措施,科學編制特色小鎮規劃。
(十五)加強部門指導。依托城鎮化和城鄉壹體化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與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體育總局、國家林業和草原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合作,統籌特色小鎮監測監管、典型示範和規範整治, 督促相關地區及時處理特色小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不力的地區進行通報,切實促進特色小鎮規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