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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收和營業額

根據妳的陳述,妳的公司是壹個定期征收和管理稅款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月銷售額5000元,國稅每月150元,地稅每月30元。但是,妳們公司的實際銷售額是五六萬元。根據我的稅務實踐,第壹,有可能妳的公司和稅務管理員把“人情稅、關系稅”玩到了極致;第二,有可能是稅控人“疏於管理”,涉嫌瀆職。

既然妳認為有必要規避稅收風險,那麽妳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必須與稅法精神相統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定期定額戶連續壹個納稅期的業務量、收入超過或者低於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的,應當報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定期定額戶上壹定額執行期的業務量、收入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的業務量、收入超過定額壹定幅度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理。其業務量和收入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重新核定其定額。

所以,如果妳的公司銷售額在5-6萬元,連續納稅期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5000元定額,妳就應該要求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如果稅務機關發現妳公司大大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10倍),妳公司存在以下法律風險,稅務機關將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追繳稅款;稅務機關應當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2.額外的滯納金;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3.罰款;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至於重新核定稅額,關鍵是納稅人的申報和稅務機關的認定。

國稅的增值稅是按照不含稅銷售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的。

城建稅和地方稅收教育費附加分別按實際增值稅的7%和3%計算繳納。

壹般征收地方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壹般在1%-3%之間,壹般為2%。應納個人所得稅=銷售額*征收率。

論稅務管理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處理: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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