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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務方面的,請問企業的高新技術怎麽辦啊?

高新技術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處理納稅問題,往往會導致稅負過高,如何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高新技術企業的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壹套最能充分享受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稅務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是每壹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註的問題。

為鼓勵外商將先進技術引進中國,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外企所得稅法》、《外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稅發[1993]009號、國稅發[1994]151號、國稅函發[1996]113號等文件規定:

1.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被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在企業獲利年度之後,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在企業開業之日所屬年度之後,可就其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減免稅優惠;凡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後,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新技術企業,不再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

企業在申請減免稅時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明文件,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被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在國務院確定的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包括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內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同時也是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是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可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仍按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即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也是產品出口企業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執行產品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對減半後企業繳納所得稅實際稅率低於10%的,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已經減按15%的稅率征稅的企業,可以按10%的稅率征稅。

同時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的,允許企業選擇享受其中的壹種稅收優惠,不得同時享受兩種稅收優惠待遇。

按照規定,凡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案例]

科電磁卡實業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資企業,被有關部門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1992年開始營業,當年即獲利,作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1992年開始,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該項稅收優惠政策到1996年底期滿,1997年仍被有關部門確認為技術先進企業,則按規定從1997年開始,3年內可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1997年實現利潤1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應納企業所得稅300萬元。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則1997年企業實際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50萬元。若該企業設在經濟特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則已經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則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從1997年開始,3年內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則1997年企業實際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1000×10%)。

3.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其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退稅額=再投資額/(1-原實際運用的企業所得稅與地方所得稅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先進技術企業,應當自再投資資金投入後壹年內,持審核確認部門出具的被投資企業為先進技術企業的證明材料,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經繳納的全部所得稅稅款。如果被投資企業在規定的辦理再投資退稅期限內,因各種原因經考核沒有達到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稅務機關應按40%的退稅比例辦理退稅。被投資企業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或再投資資金投入使用後壹年內,經考核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再按100%退稅率補退其差額部分。

按照規定,外國投資者按照上述規定申請退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的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載明其再投資金額、再投資期限的增資或者出資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舉辦、擴建的企業為技術先進企業的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辦理退稅。

〔案例〕

中日合資潯洋微電子公司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別從其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潯東機電開發公司獲得利潤300萬元、400萬元和500萬元,甲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1999年9月該外商將其中的1000萬元再投資舉辦壹個新的先進技術企業--潯南科技發展公司,則按規定可退回企業所得稅稅款為:

退稅額=1000/(1-18%)×15%=182.93萬元

假如新的先進技術企業即得南科技發展公司1999年2月開始營業,經考核未達到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的,該外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則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向其退稅73.17萬元(182.93×40%);1996年12月該企業經考核達到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的,該外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則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向該外商補退其余的60%即109.75萬元(182.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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