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就是對沒有進行按時納稅的個人和相關企業的壹種行政處罰,只要違法了關於稅務的相關法律都會受到稅務行政處罰,下面就由我為您解答稅務行政處罰有哪些?希望能夠為您帶來壹定幫助和相關問題的解答。
壹、根據修訂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壹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壹種。因此,運用這壹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壹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壹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般章程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壹般程序。 壹、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後應簽字或者蓋章。 三、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復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五、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上述就是稅務行政處罰有哪些?對於行政處罰有四種,壹般前兩種是對個人和小型企業的相關懲罰,後面兩種是針對中大型企業做出的相關處罰而且是比較嚴重的處罰,納稅是我國公民的壹種義務,所以大家壹定要遵守好相關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