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當結清土地增值稅: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完工並銷售完畢;
(2)未完工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
(3)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者已被占用,雖然比例未超過85%;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土地增值稅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
1,增值稅不超過扣除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超過項目扣除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三。批準征收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當地同類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水平,按照不低於征收率的稅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1,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簿。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未清算的;
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為規範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於5%,各省級稅務機關應根據當地情況和不同類型不動產制定核定征收率。
第四,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房出售,增值稅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3.納稅人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轉讓原有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且增值額未按項目金額的20%抵扣的,免征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