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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的批復

國稅函〔2009〕326號撰寫日期:2009年6月-1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妳局《關於明確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的請示》(新地稅局〔2009〕15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不屬於偷稅、抗稅或者騙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回收期壹般為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二○○九年六月十五日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解讀:1。?未申報?應該理解為非主觀故意的行為。未申報納稅導致不繳或少繳稅款?,應該是跟?偷稅、抗稅、騙稅?在?未申報?相比之下,應該理解為納稅人的非主觀故意行為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即納稅人非惡意、非故意的未申報納稅行為造成稅款流失。根據新修訂的刑法,?逃稅?的概念不再詳細列舉,而是概括為?欺騙、隱瞞、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以逃避納稅?。這裏嗎?不申報?應該理解為?被稅務機關通知後拒絕申報?這樣的行為;?欺騙和隱瞞?包括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多欄支出或者欄下收入等。也就是說,它強調的是偷稅行為的主觀故意,納稅人主觀上知道屬於偷稅行為,仍然實施。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因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造成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稅務機關追繳沒有期限。國字[2005]第813號解釋,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調查的欠繳稅款,不受追繳期限規定的限制,應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如果企業誤以為只要是?未申報?恢復期過後就不用交稅了,會有很高的稅務風險。例1:納稅人的稅種是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證時核定的,納稅人在經營期間沒有繳納任何稅款。經稅務機關通知及時辦理納稅申報後,該納稅人仍未辦理納稅申報。這種行為將被視為偷稅,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期限不受時間限制。例2:某企業成立時租用辦公樓辦公,辦理稅務登記時未核定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稅種,後購置房產自用,但未按時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如果稅務機關在3年(5年)內沒有發現上述未申報的稅目,逾期後稅務機關將不再有權追繳。第二,?特殊情況?意味著納稅額超過65438+萬元。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2009〕326號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特殊情況下追繳稅款的期限可以延長至五年。以上?特殊情況?,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少繳、未扣或少繳、未征或少繳稅款,且累計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上。滯納金和罰款的繳納期限,從納稅人繳納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之日起計算。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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