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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可以提取準備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壹、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

(壹)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政策是針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政策,適用於金融企業,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稅收上小額貸款公司不允許貸款損失準備金,如果計提需作納稅調增處理。小額貸款公司可選擇兩種方法:壹是實際發生壞賬時會計作為損失稅收上進行稅前扣除處理;二是會計上按百分比或分類計提法計提壞賬準備,稅收上進行納稅調整,實際發生壞賬時稅收上進行稅前扣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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