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
第壹,鑒定範圍
1,識別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第7點所列企業除外)年應納稅銷售額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
2)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納稅人(第7點所列企業除外),年應納稅銷售額在654.38+0.8萬元以上(含654.38+0.8萬元);
3)會計核算健全、納稅信息準確、年應納稅銷售額300-654.38+0萬元的小型工業企業;
4)以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第7點所列企業除外),年應納稅銷售額654.38+0萬元以上;(本條所稱“主要”是指該活動銷售額占全部增值活動總銷售額的50%以上);
(五)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6)年應稅銷售額654.38+0.8萬元以下,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從事食鹽批發的小型商業企業;
7)“私營企業、個人或個人合夥承包經營戶、租賃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年銷售額達到壹般納稅人標準,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時準確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信息(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
8)對於實行統壹核算的機構,如果總機構屬於壹般納稅人,分支機構屬於小型工業企業的,可以認定分支機構為壹般納稅人;
9)對銷售總機構全部貨物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如果總機構屬於壹般納稅人,分支機構屬於小型商業企業的,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2.申請時限
1)新開增值稅納稅人,預計開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能達到壹般納稅人標準的,應同時或半年內辦理稅務登記;
2)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壹年內(連續12個月)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次月申請;
3)臨時認定轉為正式認定的壹般納稅人,應在臨時認定期滿前壹個月內提出申請;
4)凡銷售免稅商品的納稅人,自恢復征稅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5)因銷售額未達標被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的,按已開業企業處理,即取消後,在壹年內(連續12個月)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次月提出申請;
6)違規被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壹年後再申請。
二、處理程序
1,納稅人申請
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納稅人,到稅務部門領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RD001),填寫後交稅務部門受理,並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2)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3)申請報告,說明申請認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理由;
4)法定代表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師會計證原件及復印件,收稅員證(身份證、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5)營業場所信息。經營場所為自有或租賃的,應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合同協議;合同不是由企業股東簽署的,應附委托證明。
6)固定資產目錄;
7)除生產企業外,商業流通企業納稅人申請臨時認定壹般納稅人時;法定代表人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稅務機關核驗;
8)臨時認定到期且臨時認定期跨年度的,如要申請正式認定,應附上最近兩年內已備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復印件及臨時認定批復。不是最近的增值稅申報表和最近的會計報表。
9)防偽稅控機采購單(被采購企業除外);
10)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11)所有材料的復印件都要註明“此件由我公司提供”的字樣,並加蓋我公司公章。
2、30天後到辦稅大廳領取批文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