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發票的壹方可以抵扣進項稅,相當於少交增值稅。所以收到增值稅發票的壹方壹般願意以壹定的代價購買虛開的增值稅發票。
沒有真實發生的業務,而開具發票;真實發生的業務但金額沒有開具的發票金額大。 是謂虛開。接受虛開發票用以增大進項稅金,虛增成本,目的是少交增值稅和所得稅,因此是偷稅行為。虛開和接受虛開都是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的。
虛開增值稅的壹方按道理要多交納增值稅,壹般企業不會這樣去做。有能力虛開增值稅的企業壹般都與稅務主管機關有特殊關系,不按增值稅發票繳稅。有時甚至稅務機關直接參與作案。
擴展資料:
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專用發票行為之壹的。
二、本罪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除行為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主體是二人以上***同犯罪。
三、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具有營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懲治本犯罪的決定已被納入刑法,但決定本身並未被明令廢止;法發〔1996〕30號《解釋》也未被宣布廢止,因此有些內容可以繼續參照適用。
六、有的經濟發達省份以虛開稅款衛萬元、致使國家稅款被騙5000元為定罪起點標準。10萬元為虛開稅款“數額較大”起點。被騙稅5萬元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50萬為“數額巨大”起點,被騙稅30萬元以上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起點,被騙稅50萬元以上並在偵查終結無法追回的,屬“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七、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可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
百度百科-虛開增值稅發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