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壹般納稅人沒有銷售限制。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連續12個月擴大至500萬。所以個體戶可以開25萬的發票。
首次領購發票(或變更票種、數量、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限額)時,須先刻制發票專用章,取得發票專用章後,攜帶以下材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1.《納稅人領購發票申請表》壹式兩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四份,表格可自行在中山國稅網站“發票管理表”下載);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驗);
3、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發票專用章;
5.納稅人使用自行開發的軟件開具計算機發票的,應當將相關開票軟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擴展數據:
賣方按規定開具發票。
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廠商、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購貨單位和扣繳義務人付款時,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賣方在使用整張發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錯號、發票無發票監制章或打印不清等情況。如發現問題,應提交稅務機關處理。
(2)整份發票使用後,應按編號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各份復印、打印,完全壹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翻挖或撕毀。
(3)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卸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4)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發生和確認業務收入時開具發票,無業務不準開具發票。
(五)銷售者應當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代理開具發票。
(6)賣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按序號裝訂成冊。
百度百科-發票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