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債轉股,債務重組,稅收成本
隨著廣電傳媒債轉股方案的實施,關於如何解決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問題的爭議無果而終。的確,對交易合法性的質疑已經變得蒼白無力,因為中國的長期改革就是要突破(或者忽略)法律框架的邏輯;對定價公平性的挑戰也陷入困境,因為它觸及了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設定的凈資產底線。?次優選擇?這似乎是債轉股政策無可辯駁的依據。
但是,這場爭論的雙方都忽略了壹個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稅法上以股抵債可能產生的後果。以股抵債作為公司的壹項重大財務經營行為,不僅是《公司法》和《證券法》下的課題,也直接受到稅法的約束。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公司的任何財務運作幾乎都離不開對稅負成本的考慮。債轉股在我國稅法上有什麽後果?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流轉稅或所得稅義務?或者說,其納稅義務是否會大大增加交易成本,挫傷交易的可行性?這些問題似乎悄悄滑過人們的視野。考察債轉股交易的稅負成本,確定其對各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可能為包括管理層在內的市場各方提供壹個新的視角,重新審視債轉股政策的意義或局限性。
債轉股交易稅法視角下的債務重組
債轉股是債務人以其持有的債權公司股份償還債務的行為。這項交易的法律性質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考察。
站在債權人上市公司的立場,以股抵債本質上是股份回購。股份回購意味著公司減少資本,削弱了公司對外法律責任的財產基礎,最終損害債權人利益。因此,基於資本維持的理念,公司法原則上禁止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公司為減少資本而註銷其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的除外。?大股東償還債務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兩種例外情況,因此壹些市場人士和律師對廣電傳媒債轉股交易的合法性提出了強烈質疑。本文主題不是合法性之爭,不做評論。
從債務人的角度來看,以股抵債屬於債務重組,即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這是稅法的壹個關註點,因為債務重組通常意味著債權人給予債務人壹定的寬限或讓步,而在債務人壹方,則意味著獲得了壹定的重組收益。雖然我國現行的債務重組會計準則規定,債務重組的收入只能計入資本公積,不能計入利潤,但稅法並沒有遵循會計準則,仍然將債務重組的收入作為應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6月5438+10月頒布的《企業債務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支付債務。債務人應當將債務重組的應納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入,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應納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損失,並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廣電傳媒的債轉股交易屬於應稅交易。壹般來說,債務重組涉及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稅負。流轉稅環節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股份?轉手引起繳納印花稅的義務。在所得稅階段,當事人實現債轉股交易的收入,需要按照債務重組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在流轉階段繳納的稅款可以在計算收入時扣除。在廣電傳媒的股權抵債交易中,由於用於抵債的非現金資產?債權人擁有股份?這種特殊的形式,其稅務處理與壹般的債務重組有很大不同,無論是印花稅還是所得稅都要復雜得多。
債轉股交易的稅務處理
壹、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除企業重組或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應當分為以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和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應當確認相關資產的轉讓收益(或損失)。另壹方面,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從而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費用;同時,債權人還應當將重組債權的應納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損失,並沖減應納稅所得額。
據此,債轉股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1。在債務人壹方。
廣電傳媒大股東產業中心基於以股抵債的需要,確認兩項交易:壹是以公允價值轉讓股份資產,二是以股份公允價值清償債務,然後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抵債股份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
大股東所持股份的公允價值經廣電傳媒債轉股方案確定為76,5438+05元/股,並據此將產業中心所欠53,926萬元債務折算為7,542萬股。這意味著抵債股份的公允價值等於抵債的稅收成本,抵債環節沒有債務重組收益。另壹方面,工業中心?以公允價值轉讓股份資產?當時由於公允價值遠高於1997折股時的價格,產業中心實現了股份轉讓的財產轉讓收入,需要按照債務重組的所得稅規則進行納稅。
因此,在債務人方面,債轉股交易通過債務重組所得稅規則的中間環節,最終轉變為股份轉讓所得的稅務問題。
2.在債權人方面。
債權人接受非現金資產作為債務清償時,通常有兩種稅務處理:壹是確定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的稅務成本,二是將重組債權的稅務成本與收到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債務重組損失。但在以股抵債交易中,債權人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是自己的股份。因為庫藏股在我國公司法和財務會計制度中沒有得到確認,這些股份需要核銷而不是作為資產留在公司,不存在確認應稅成本的問題。廣電傳媒的債轉股交易正是如此。債轉股方案實施當天,廣電傳媒註銷了債轉股股份。關於債務重組損失,由於債權人收到的7542萬股廣電傳媒的公允價值和債務重組的稅務成本均為5.3926億元,廣電傳媒接受自有股份清償債務,根據《企業債務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未發生債務重組損失。那麽,債權人因註銷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股份)客觀上發生了損失?體現在註銷股份回購價格與原發行價之間的差額,這個差額可以作為稅前特別損失嗎?這個問題在現行稅法中沒有明確的答案。筆者認為,在債權人接受自身股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債務重組實際上轉化為股份回購,應適用股份回購的稅務處理規則。稅法上,股份回購屬於資金交易,國家通常不確認損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