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鼓勵企業開展R&D活動,規範企業R&D費用稅前扣除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實施若幹配套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研究開發費用歸集準確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不含人文社會科學),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者實質性地改進技術、工藝和產品(服務),而持續開展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科技新知識的創造性應用,或技術、工藝、產品(服務)的實質性改進,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創新方面取得有價值的成果,將推動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升級或科研成果的直接宣傳。
第四條企業從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本)》所列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加計扣除。
(a)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書籍和資料、資料翻譯費。
(二)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和補貼。
(四)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R&D活動的軟件、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
(七)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八)研究開發成果的論證、評估和驗收費用。
第五條符合上述條件的* * *企業聯合開發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分別計算扣除各合作方承擔的研發費用。
第六條企業委托其他單位開發的R&D費用符合上述條件的,委托方應當按照規定計算扣除,受托方不得追加扣除。
對於委托開發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項目費用明細,否則,不得扣除委托開發項目費用。
第七條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和R&D項目的實際情況,將發生的R&D費用受益或者資本化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壹)R&D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且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將當年發生的R&D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第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第九條企業未設立專門的R&D機構或者企業R&D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當單獨核算R&D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準確合理核算各項R&D費用。劃分不清的,不得扣除。
第十條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按照本辦法附表規定的項目,準確歸集和填報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企業在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發費用不真實或資料不完整的,不得扣除研發費用,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次研究開發活動的,應當按照不同的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
第十壹條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壹)獨立、委托和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和研究開發預算。
(二)獨立、委托和合作研發機構或項目團隊的建立情況及專業人員名單。
(三)當年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費用匯總表。
(四)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關於設立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決議文件。
(五)委托或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有效性、研究報告等信息。
第十二條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在年中預繳所得稅時據實扣除,年終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企業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未準確歸集、外匯總額未準確計算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稅前扣除額或追加扣除額。
第十五條企業集團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情況,將技術要求高、投資大、需要集團公司開發的研發項目的實際研發費用,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之間以合理的方式進行分攤。
第十六條企業集團采用合理分配研究開發費用的,應當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者合同,明確約定研究開發項目各方的權利義務、費用分配方式等內容。沒有提供協議或合同的,不得扣除研究開發費。
第十七條企業集團對研究開發費用采取合理分配方式,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壹致、費用和收益共享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配方式。
第十八條企業集團合理分配研發費用的,企業集團母公司應當負責編制集中研發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研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配表。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與企業就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用的分配方式和金額發生爭議的,企業集團成員公司位於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裁定扣除實際分配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應當按照省級稅務機關的裁定扣除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