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傷殘、孤老、烈屬的個人收入,按下列規定扣減:1。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應納稅額減征80%。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所得的減除費用另有規定的,按照減除費用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再按照本規定減除個人所得稅。2.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合夥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分別按下列情況減征: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654.38+000%。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萬元的,按照應納稅額減征60%的個人所得稅。經批準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者、租賃經營者,可享受稅收減免優惠。個人減免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超過9萬元。(二)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以扣除保險理賠後的實際損失為限,減征應納稅所得額。減免稅額最高不超過受災年度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的80%。
(壹)殘疾人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標準界定為殘疾人,並取得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有效殘疾人證的個人。(二)孤寡老人,是指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且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個人。(三)烈士家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3.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程序: (壹)殘疾人、老年人、烈士減征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減免範圍的個人,可由其所在單位統壹辦理。(2)納稅人辦理減稅時,應提供以下信息:1。殘疾人應當提供民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有效證明及其身份證。2.孤寡老人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3.烈士家屬提供與烈士的親屬關系證明和民政部門提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4.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上述證件。5.因嚴重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應提供減免稅申請報告(寫明減免稅原因、損失範圍、損失期限、損失財產數額、損害金額等。)、個人身份證件和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3)稅務機關的管理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申請減免個人所得稅的資格進行確認,並將確認結果告知申請人。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資料。稅務機關對殘疾人、孤老和烈屬的身份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出具其身份證明材料,答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四)殘疾、孤老、烈士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納稅人以欺騙手段騙取減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