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發布《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以單位形式參保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資格享受免征額政策,2-6月單位繳費免征額;大型企業等單位二月至四月單位規費減半征收。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於填表和申請,在申報繳納環節將自動享受減免政策。
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免繳或減半繳納。
實施意見明確,階段性社會保險費減免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繳費對象為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規定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減免政策(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不享受減免政策。以個人身份投保的機構和個人不適用。
其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資格享受免征額政策,2月至6月的單位繳費予以免征額;大型企業等單位二月至四月單位規費減半征收。減免政策的執行期為費用所屬期。今年2月1至6月30日新開工建設項目,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社保費減免政策。
省稅務局表示,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免填表免申請”,只需正常申報繳納即可。稅務部門會為企業算“優惠賬”,企業在申報繳納時自動享受優惠,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同時,對今年2月1以來已繳納且符合減免政策的社會保險費,不經申請退回用人單位。
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後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緩繳。受疫情影響生產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繳滯納金。
享受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緩繳其職工的個人繳費。延期繳費期間,被保險人未繳納的個人繳費部分,在補繳後計入個人賬戶並計算利息。疫情期間,參保人員依法享受的社會保障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正常發放。
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實施意見還明確,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2月至6月,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單位支付部分可減半支付。已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降費前費率的50%征收;未實施階段性降費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費率按現行費率的50%征收。
減半征收期間,同時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壹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階段性減費政策。減半征收政策實施期間,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不足6個月的地區,停止執行該政策。
減半征收政策結束後,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壹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廣東省進壹步促進就業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中降費條件的統籌地區,可繼續執行階段性降費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已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的原統籌地區按原降費標準執行,非實施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率降低0.5個百分點。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費用不能按時繳納,應及時調整醫保信息系統,確保參保人員享受當期待遇。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欠費人員的個人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