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的規定,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壹、為什麽要制發《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壹步幫助市場主體恢復元氣、增強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政策)。為及時明確政策執行口徑,確保減稅政策落實到位,市場主體應享盡享,我們制發了此項《公告》。
二、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半政策。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樣的?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或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於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自動為其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僅個人所得稅)中該項政策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後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四、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有沒有變化?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第2號)有關規定執行。即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預繳企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