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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進壹步完善制度,由省政府頒布,2020年1起實施。

據了解,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和政策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壹是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在按規定辦法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的基礎上,對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超過1年的,每月按不低於基礎養老金3元發放,體現多繳多得;對年滿65周歲及以上的老年參保人員,每月適當增加基礎養老金,體現對老年人的照顧。建立喪葬補助制度,規定全省統壹的喪葬補助最低標準。

二是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變化,適時調整省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因地制宜調整。

三是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準。根據近年來我省城鄉居民收入和支出的增長情況,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標準。將原十個繳費檔次調整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

第四,政府為弱勢群體繳納養老保險費。貧困人口、低收入人群、特困人員、城鄉重度殘疾人、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於120元的標準繳納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並給予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的市政府繳費補貼。

五是建立繳費補貼調整機制。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的統壹部署,或者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狀況,適時調整最低繳費補貼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增加繳費補貼。

實施辦法還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壹征收;基金實行市級管理,逐步提高到省級管理;基金按照國家統壹規定進行投資運作,實現保值增值;進壹步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明確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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