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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減半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記者26日獲悉,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我省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征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廣東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該項減費政策實施後,預計2019年下半年全省可為相關企業減輕負擔約7億元,2020年至2024年每年可減負約14億元。

《通知》同時明確,政策實施後,各級財政部門將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宣傳思想文化事業需要積極予以支持,確保相關工作順利開展。各級財政用於宣傳文化事業方面的經費繼續按照現有資金管理方式使用。《通知》要求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根據《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此次廣東省充分利用中央授權頂格減征,旨在貫徹落實關於減稅降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充分釋放減稅降費紅利,減輕企業負擔。

據了解,國家從1997年1月1日起開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按各種營業性娛樂場所營業收入的3%和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營業收入的3%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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