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協會名稱為“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簡稱GPMII。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廣東省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推動廣東省物業管理的改革和發展,加快物業管理市場化進程。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為企業提供行業發展動態和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反映企業意願和要求並對行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服務政府決策,在政府、企業和業主之間發揮橋梁作用。註重行業自律,遵守社會公德,樹立良好的商業風尚,保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為維護廣東省和諧社會而努力。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建設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全境。
第六條本協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宣傳和貫徹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物業管理行業的職業道德標準和準則,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意願和要求,在政府、企業和業主之間發揮橋梁作用。
(二)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改革,開展調查研究,對行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三)向企業提供物業管理行業的改革和發展趨勢及信息,編輯《物業管理》期刊。
(四)組織對外交流和考察活動,發展與國內外及港、澳、臺人士和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業務培訓和相關學術交流,開展物業管理質量評價活動,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五)為會員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提供物業管理業務咨詢服務,引導物業管理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六)組織成員單位向社會作出承諾,保證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業主提供良好的物業管理服務。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為本行業企業及相關組織,本協會只有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應當由單位法人代表參加協會的活動,也可以由單位書面委托代表參加協會的活動。每個會員單位只能派壹名代表參加我們的活動。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應持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表;
(2)由理事會通過;
(3)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獲得協會的優惠和優惠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的權利;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員費:
(1)會長所在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二)本單位的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二萬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壹萬元;
(4)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員費壹千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五條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的會員,由本行業協會予以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章程者,經股東大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六條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五)對本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如果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應由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董事人數為會員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會員資格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除名建議;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執行董事人數為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行使第二十壹條第1、2、4、5、6、7、8、9項的職權。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六個月舉行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1名主席和2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壹企業中產生。主席不得兼任秘書長。本協會董事會有權任命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協會每屆設會長壹名,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協會設名譽會長,由協會理事會聘任,作為行業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和副會長的任期為四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本會副會長和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策;
(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報行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名譽會長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向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並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和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理事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和協會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經會員大會審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本會的年度報告、換屆選舉、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協會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行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未按照章程規定的目的繼續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的有關機關和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資產,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於2006年2月28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