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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疫情期間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和繳費人要準確把握和及時運用廣東省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那麽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有哪些相關政策?

疫情防控下廣東重點支援物資運輸的相關政策

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納稅人運輸防疫、控制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可自主申報免稅,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備查。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清單》的相應欄目。

按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然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未按規定及時開具相應紅字發票的,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執行期滿後1個月內開具相應紅字發票。

已按應稅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申報享受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納稅人,可選擇更正本次申報或在下次申報時進行調整。已經征收和應當免征的增值稅,可以退還或者抵扣納稅人以後應當繳納的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相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相關稅收征管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相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8號)。

支持個人防疫的相關政策

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單位向個人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不含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防控肺炎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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