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司信貸》重點知識:抵債資產的接收
商業銀行在取得抵質押品及其他以物抵貸財產(以下簡稱抵債資產)後,要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價值:
①借、貸雙方的協商議定價值;
②借、貸雙方***同認可的權威評估部門評估確認的價值;
③法院裁決確定的價值。
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可以按以上原則確定的抵押品、質押品的價值中優先扣除,並以扣除有關費用後的抵押品、質押品的凈值作為計價價值,同時,將抵債資產按計價價值轉入賬內單獨管理。
商業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要同時沖減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與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之和的差額,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低於貸款本金時,其差額作為呆賬,經總行批準核銷後連同表內利息壹並沖減呆賬準備金。
②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等於貸款本金時,作為貸款本金收回處理;其表內應收利息經總行批準核銷後沖減呆賬準備金。
③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高於貸款本金但低於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之和時,其相當於貸款本金的數額作為貸款本金收回處理;超過貸款本金的部分作為應收利息收回處理,不足應收利息部分經總行批準後沖減呆賬準備金。
④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等於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之和時,作為收回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處理。
⑤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高於貸款本金與應收利息之和時,其差額列入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