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選拔
1.註冊範圍:
(1)省級以下機關已備案登記且在職的公務員。
(2)省級以下,指已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登記備案並在職的工作人員。
有地方中央機關的單位(包括垂直管理單位和派出單位等。)符合以上條件的也可以申請。
2.申請人應具備以下資格:
(1)政治、業務素質好,品行端正,成績突出,群眾公認。
(2)具有2年以上公務員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經歷。
除選調生外,應滿足在同級機關的最低工作年限;沒有規定的,必須在本機構工作2年以上。
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2065438+2007年8月。
上述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鎮(街道)黨政機關、行政村(城市社區)、企事業單位(不含中央級事業單位、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直屬事業單位或省區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金融企業和企業總部)。在軍隊團及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的軍隊轉業幹部,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3)公務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四)具備公開遴選職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條件。報考副主任科員職位,須為縣級副職或具有3年以上鄉鎮(街道)黨政工作經歷的鄉鎮正職領導職位;報考處級以下非領導職務,必須擔任同級職務。服務經驗計算截止日期為2065438+2007年8月。
公開遴選職位除對年齡有特殊要求外,報考正廳級職位,年齡在43周歲以下(1973年5月10後出生);報考副處級職位,年齡40周歲以下(1976年5月10後出生);報考主任科員以下職位,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1 5月,10後出生),其中,報考專門面向選調生的職位,鄉科級副科員年齡在32周歲以下(1984 5月,10後出生),科員年齡在29周歲以下(10 2008年5月)。
(5)公開選調崗位所需的相關工作經歷。
(6)組織機構水平符合公開選調崗位要求。
(7)本科及以上學歷。
(8)身體健康。
(九)符合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構審查,尚未得出結論。
(2)受處分期間或受影響期間。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者有其他限制調動規定的。
(4)尚在試用期的新錄用公務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打開曲調選擇
1.註冊範圍:
國有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2.報考人員除具備《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調任條例(試行)》規定的資格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以下工作經驗和資歷。
目前中央企業總部工作部門下設辦公室的負責同誌或企業總部及下屬單位相應崗位的人員;目前所在省(區、市)所屬企業廳(處)或直屬單位的負責同誌和相當職務層次的人員;現任市(地)為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相當職務級別的工作人員;在中央企業地方下屬單位工作的,按省(區、市)或市(地)企業為相應崗位等級的現職人員;以及在上述國有企業工作並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為五、六級工作人員崗位;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工作人員應當在中央和省(區、市)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市(地)直屬事業單位擔任副高級職務2年以上或者高級職務。
工作經歷和工齡計算截止日期為2017年8月。
(2)具有公開選調崗位所要求的相關工作經歷。
(3)除公開調劑崗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外,本人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6年5月10後出生)。
(4)本科及以上學歷。
(五)具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公開選拔職位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身體健康。
(七)符合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八)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參加公開選拔:
(1)因犯罪受過處罰。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的,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在受處分期間或受影響期間。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