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商業和供銷社系統內調撥或國營農場之間調撥的牲畜作為固定資產,不作交易處理。第三條牲畜交易稅的納稅人為買方,但賣方應按規定填寫合法銷售憑證,並負責督促買方依法申報納稅。第四條牲畜交易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交易額×稅率(5%) =應納稅額。第五條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免稅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免稅:
1、毗鄰社隊的生產隊或社員之間,憑鄉人民政府證明(未設鄉的,憑公社或大隊證明,下同)在農村交換自用的牲畜(含補差價)。
2、農村生產隊和社員,憑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到本地區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購買自用的耕畜。
3、農村公社和社員個人,按照國家計劃,持有關機關的證明(包括協議和合同)用財政無償或有償無息的扶持貧困公社和貧困隊的資金購買牲畜自用。
4.少數民族壹、二類稅護區的生產隊和社員持鄉人民政府的證明在壹般地區購買自用牲畜。
5.部隊以固定價格向軍馬場調撥裝備用牲畜。
6.學校開辦的勤工儉學或教學實驗農場,民政部門開辦的福利、救濟、收容單位,公安部門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購買自用牲畜。
7.國有商業部門在收購過程中已經收購了工商稅收的牛肉。
8、納稅人因災害等特殊原因,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市、縣稅務機關批準免稅(或減稅)的牲畜。
9、其他需要給予政策支持的,經自治區稅務局批準免稅(或減稅)的牲畜。第六條我區牲畜交易稅的納稅期限為:在市場交易的牲畜當日納稅,農村地區交易的牲畜三日內納稅,邊遠地區的納稅期限最長不超過七日。
牲畜交易稅由稅務機關直接征收,市、縣稅務局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定代征代繳。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稅款,並按照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程序及時足額申報征收的稅款。代收代繳手續費從代收代繳稅款中提取2%以內。具體辦法由市、縣稅務機關制定。第七條納稅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進入市場的應稅牲畜必須有鄉鎮或有關單位的稅務登記證明。交易完成後,買賣雙方應向交易完成地的稅務機關(或代收代繳稅款的代理機構)辦理註銷和納稅手續。
對農村地區交易的牲畜,納稅人應按時向稅務機關或代理人申報納稅。
無論稅務機關直接征收還是搖號征收,都必須填寫並向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完稅證明由自治區稅務局統壹制發和使用。第八條市、縣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具體的稅收申報、票證使用和有關匯繳憑證保管辦法,並按月進行檢查。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認真辦理。第九條稅務機關依據《條例》和本細則處以罰款的,應當填寫《稅收違法案件處理通知書》。違反者接到處理通知後,如有異議,應在十五日內向處理機關或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第十條群眾舉報的案件經核實處理後,市、縣稅務機關可從牲畜交易稅罰款中提取30%獎勵舉報人。市、縣稅務機關應按財政部的規定向舉報人發放獎金,並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違法案件頒獎證書》壹式三份,由獲獎人簽字蓋章。第十壹條涉及本細則的具體解釋和征收管理的相關事宜,授權自治區稅務局辦理。第十二條本細則自到達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