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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轉區計委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征收電力建設基金暫行規定》的通知

壹、電力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征收電力建設專項基金

凡由自治區主電網供電的所有企業(包括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用電,原則上均征收電力建設專項基金。征收標準為每度用電量二分錢,並從壹九八八年壹月壹日起,按月由用戶隨電費繳納。企業所交的電力建設專項基金,可作為生產費用或企業流通費用支出,列入生產成本,企業應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2、從自治區基本建設基金(包括能源交通建設基金留成部分)中,每年要拿出壹部分用於電力建設。

3、凡申請增容的老企業和申請用電的新用戶,除照章繳納貼費和按前款征收電力建設基金外,從壹九八八年壹月壹日起每千瓦壹次性征收電源建設基金二百元(中央新企業、中外合資企業、自治區與外省聯營企業可適當減免)。該項資金來源,新用戶可列入基建工程設計總概算開支,老企業可列入企業技術改造工程設計總概算或企業自有資金開支。

4、自治區主電網從當年投產的機組容量拿出壹定比例出賣用電權,按每千瓦收取壹千五百元作為電力建設基金。凡購買用電權的用戶,按購買容量每千瓦每年供電五千度,二十年不變;所購買的容量可免交電源建設基金(每千瓦二百元)和每度用電量征收二分錢的電力建設專項基金。該項資金來源由購買用電權單位的自有資金中解決。二、電力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

根據國家有關集資辦電文件精神,電力建設基金主要用於興建自治區的大中型水、火電站及相應的電力送出工程項目。近期用於和國家合資興建的柳州火電廠擴建的2×20萬千瓦工程、來賓火電廠二期2×30萬千瓦工程和相應的電力送出工程,以及中央電力重點建設項目需要我區籌建的建設資金。三、電力建設基金的管理辦法

1、自治區設立電力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自治區壹名副主席任主任,區計委、經委、財政廳、建行、物價局、稅務局、電力局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管委會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領導,該委員會的職責是:貫徹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集資辦電的有關規定;確定電力建設基金使用方向和原則;對建設基金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電力建設基金的具體管理使用由區計委下屬的投資公司負責。

2、電力建設基金在區建行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征收電力建設基金由區電力局負責。

3、電力建設基金實行有償使用滾動發展,其利率、還貸期限按國家撥改貸辦法執行。收回的本息及利再投資用於電力建設。投產後由電廠用新增的在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和頭三年以80%、第四年開始以50%的基本折舊費還本付息。還清本息後,企業按國家規定交納所得稅、調節稅,折舊基金全部留給企業,按上級有關規定使用。

4、電力建設基金免征各項稅收。四、項目的管理

1、用自治區電力建設基金建設的項目(合資項目按投資比例),產權歸自治區所有。

2、用自治區電力建設基金建設的項目,投產後所得的電量由廣西電網統壹管理調度。新增電力電量,首先滿足購買用電權單位每千瓦每年供電五千度的需要後,再進行分配。

3、集資電廠(含相應的送電工程,下同)實行獨立核算,自行還貸,按國家投資和自治區投資比例分別歸還。

4、集資電廠的電價,按實際成本和還貸要求實行高來高去,對用戶實行新電新價。所定電價由區物價局審定。五、自治區主電網的電量,統壹由自治區征收二分錢的電力建設基金後,各地、市、縣壹般不得再征收,個別地區為某項電力工程集資如需再征收,需申述理由,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對不屬於自治區主電網供電範圍的各地、市、縣的獨立小電網供電的電量,如需征收電力建設基金用於發展本網區內電力建設,可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各地、市、縣,各部門、各企業自籌資金所建的電站,按“誰投資,誰用電,誰得利”的原則處理,所發電量自行分配,同時不扣減原主電網分配的用電指標及自治區辦電分配的指標。六、本暫行規定自壹九八八年壹月壹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自治區電力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並由自治區電力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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