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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代表政府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利用國有資源或者資產提供公共服務而征收或者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性資金。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確定。政府非稅收入包括:

(壹)政府性基金收入;

(2)特殊收入;

(三)彩票資金收入;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五)罰沒收入;

(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屬於應稅範圍的,依法納稅後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綜合預算,統籌安排,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政府非稅收入。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職責。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條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為政府非稅收入征收單位。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收的,應當將委托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委托其他單位代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代收行為進行監督,並對代收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單位的名義代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在財政部門設立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機構。第八條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公示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範圍、標準、對象、期限和依據;

(二)依法收費,不得多收、不收或擅自減收、免收或緩收;

(三)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按規定將收到的款項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

(五)編制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劃並報送財政部門;

(六)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政府非稅收入情況;

(七)其他職責。第九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

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直接繳入國庫或者采取集中匯繳方式。具體征收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確定。第十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繳入國庫或者財政部門開設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第十壹條繳款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執收單位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第十二條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可以減征、免征、緩征的,由繳款人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法定審批權限辦理。

因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標準調整需要退還已收款項的,以及經依法確認錯繳或者多繳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部門應當及時退還繳款義務人。第三章資金管理第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資金根據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壹)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罰沒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彩票資金等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第十四條自治區和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的比例,按照分級財政管理體制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四章票據管理第十五條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自治區財政廳統壹管理。第十六條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監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第十七條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應當向繳款人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未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付款人有權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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