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按市人大通過的當年預算數切塊包幹(不包括上級財政追加的專款)。第三條 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年度支出預算計劃的編制下達:
(壹)市財政每年度支農專項資金的支出計劃草案,由市農委根據農口各單位提出的年度專項資金支出計劃,經綜合平衡後,於每年十壹月份編制下壹年度支農專項資金計劃建議數,並說明增減因素和新增項目的用途,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根據財力的可能和財政預算編制的原則審查核實,匯入全市的財政收支預算計劃草案,報市人大審議。
(二)在市人大審定市財政的年度收支預算計劃後,由市農委根據市人大審定的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年度支出計劃,在不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支出管理規定和有關支農資金使用原則的前提下,市農委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有權決定支農專項資金的分配,並編制具體的項目計劃,送市財政局據以撥款。
(三)應根據現行財政體制以及財政預、決算管理的要求,在市確定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支出計劃後,在預算指標分配不達時,由市農委與市財政局雙方聯合發文,通知各有關縣、區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或用款單位,並由市農委對用款單位的用款計劃進行具體審查批復,並按項目目標管理簽訂項目責任書。凡不按上述要求辦理的,財政部門不予撥款。但對救災搶險資金的撥款不受此限。第四條 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的分配,應貫徹“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持為輔”的原則,特別是對扶持農村各項生產發展的投入,更應以集體或個人自籌資金投入為主。
支農專項資金除小部分可無償安排給沒有經濟收入和沒有償還能力的單位或項目外,凡是有直接經濟效益和有償還能力的單位或項目,均應實行有償投入、到期回收的辦法。
對回收的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設立專戶,繼續用於扶持農村發展生產。凡屬切塊包幹範圍內有償使用的資金,參照財政支農周轉金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只要不違反資金使用原則,市農委有權再安排,審定有償扶持項目。第五條 實行財政支農專項資金投入與項目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掛鉤。
(壹)市農委在提出項目專款指標分配意見送財政部門時,應明確該項目專款的使用管理要求和項目效益的考核內容,指標壹經下達,要簽訂項目責任書(格式另行商定),實行項目目標管理。
(二)責任書的簽訂手續。由市農委或市業務主管部門與用款單位或縣、區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以及縣、區主管部門分別與用款單位簽訂責任書。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與用款單位簽訂的責任書予以撥款。
(三)項目目標驗收。由市農委或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按照項目責任書明確的各項指標要求進行驗收,並寫出書面簽定報告。用款單位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外,必須按項目責任書的要求實施,確保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益。違者,市農委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根據違約的輕重程度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意見會知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暫停撥款或不予撥款,甚至扣回撥款等措施。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支農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現行財政體制,凡通過各級財政部門直接撥款至用款單位的,各級財政部門要進行監督使用。各用款單位應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阻撓、拖延和隱瞞。第七條 為保證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在“切塊”包幹管理後,能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在農委內部應盡快建立和健全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並應有專人負責,專人經辦,負責對支農專項資金進行預算編制,項目可行性的調查和審批、資金的分配工作和對用款單位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工作,確保支農專項資金在使用過程中不發生被挪用、侵占和浪費現象。每年年終,市農委應對各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作出總結,並抄送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