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壹個細節是,相關企業在計算當年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扣除限額時,應當將視同銷售收入作為銷售(營業)收入計算。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202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
例如,某藥品生產企業2016年度實現藥品銷售收入8000萬元,視同銷售收入10萬元,2016年度實際支出廣告費用3000萬元。假設沒有以前年度未抵扣的結轉廣告費,則2016年度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抵扣限額為:(8000萬元+10萬元)×30% = 2700萬元(萬元)。那麽,企業在2016年匯算清繳期間進行納稅調整時,2016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最多只能稅前扣除2700萬元,不能扣除的300萬元可以結轉以後年度。
在醫藥行業,處方藥的宣傳主要依靠學術推廣等活動。需要註意的是,這些學術推廣活動雖然具有宣傳性質,但不屬於大眾媒體中的宣傳,不能按照廣告宣傳費用的標準在稅前列支。目前,中國有4000多家藥品生產企業,其中相當壹部分規模較大。他們通過電視、報紙、新媒體做廣告宣傳,相關支出相對透明。因此,在具體的稅務處理中壹定要註意稅務處理細節的合規性,否則容易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和聲譽損害。
所以不是所有行業都扣30%的宣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