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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促進建築業和建材業的技術進步,推廣和規範新型墻體材料的生產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廣州市建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以非粘土材料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節能、節廢、節土、輕質、高強的墻體材料。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墻體材料的生產、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主管部門。市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革節能辦)具體負責本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工作。

從化市、增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財政、質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規定。第五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粘土燒結實心磚、粘土燒結空心磚、粘土燒結多孔磚(以下簡稱粘土磚)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墻體材料。所有粘土磚廠和生產線要停止生產粘土磚。其中,從化市、增城市轄區內燒結空心磚、燒結多孔磚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可延遲至本規定實施後18個月。第六條生產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應當堅持節約土地資源、節約能源、合理利用廢渣的原則,滿足建築結構、使用功能和建築節能的要求,積極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標準,提高新型墻體材料的產品質量、生產規模和技術水平。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地實際,發布推薦、限制和禁止生產使用的墻體材料目錄,逐步建立和完善墻體材料生產和應用的技術標準體系。第七條墻體材料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墻體材料革新的有關規定,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並經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第八條以新型墻體材料名義銷售和使用墻體材料的,應當取得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認定。需要對新型墻體材料進行確認的,生產企業應當向市墻皮節能辦公室提出申請,並提供檢測報告、產品標準和營業執照。市墻革節能辦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產品確認。第九條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其產品符合減免稅優惠條件的,經市墻皮節能辦初審後,報省資源綜合利用廳認定。經認定的企業可憑有關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第十條推廣應用輕質、高強、節能、保溫墻體材料。總高度在十二層(含十二層)以上的非承重墻,不得使用每立方米重量超過1400kg的墻體材料。第十壹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選用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已經禁止使用的粘土磚或者其他墻體材料。第十二條設計單位選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按照相應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設計,並在圖紙上註明所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指標和施工技術要求。第十三條施工單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的要求,並符合設計圖紙和相關墻體工程標準,以及省、市頒布的有關法規和規定。

每批新型墻體材料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新型墻體材料的技術規程、標準和設計文件對墻體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建築工程選用的墻體材料應當經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使用。第十五條市墻革節能辦公室和相關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工程中墻體材料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第十六條列入文物保護範圍的古建築,在施工過程中使用粘土磚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規定在建築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墻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成墻體面積每平方米20元對施工單位處以罰款;

(二)違反規定在構築物中使用禁用墻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或施工單位處以每標磚0.20元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三)違反第五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粘土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單位或個人處以每標磚0.20元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第五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粘土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罰款;同時違反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農業生態保護區相關管理規定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設計單位不按照有關新型墻體材料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墻體工程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未對墻體材料進行檢測或者使用不合格墻體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八)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墻體材料按照合格簽字同意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委托市墻皮節能辦公室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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