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
2022年05月30日
失效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廣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準按照《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執行。
第三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廣州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在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當按照《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四條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壹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申請仲裁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由廣州仲裁委員會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數額。
第五條 廣州仲裁委員會收取下列案件處理費:
(壹)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三)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前款規定的費用,由當事人按案件受理費的30%(不足人民幣3000元的按3000元計),與案件受理費壹並向廣州仲裁委員會預交,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情況在結案時進行結算,具體辦法由廣州仲裁委員會自行制定。
第六條 下列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壹方當事人預付:
(壹)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第七條 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增加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的,應當在收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交仲裁費用。
第八條 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廣州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本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內不預交、補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撤回增加的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
第九條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書、調解書或者決定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用金額,結清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十條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並已預交仲裁費用,在廣州仲裁委員會發出受理通知書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請的,廣州仲裁委員會全額退回仲裁費用。
廣州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申請的,案件受理費全部退回。
仲裁庭組成後,尚未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
仲裁庭組成並已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撤回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不超過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
第十壹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十條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情形。
第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費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處理費。
仲裁庭依法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作出補正,不得收費。
第十四條 廣州仲裁委員會收取的案件受理費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通過財政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繳入國庫。廣州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加強財務、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物價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4月2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穗府辦規〔2020〕4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5%交納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4%交納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3%交納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2%交納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1%交納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