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制度,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借記“管理費”(研究開發費),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稅法規定:
1.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扣除。
2.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國有和集體工業、國有和集體控股的股份公司、聯營企業(以下簡稱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按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部分未達到65438。
3.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且其實際發生額大於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的,可允許扣除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出部分不會在當年或以後年度扣除。虧損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按壹定比例遞增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
4.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由國家財政和上級財政撥款的,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用實際增長率基數,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5.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所得稅經審計征收的各種所有制工業。上述行業包括采礦、制造業、電力、燃氣和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6.核準項目取消後,技術開發費附加扣除改為納稅人按上述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
7.國發20066號文件規定,增加自主創新投資的所得稅前扣除。允許按照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不足抵扣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8.對納稅人申報不實或不符合要求的技術開發費,稅務機關有權調整稅前扣除或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故意弄虛作假騙取技術開發費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扣除和抵扣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改正外,還可依據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