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章對地下管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修建在城市地面以下,用於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照明、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和工業的各類管線,同溝(廊)地下管線及相關地下空間設施,地面檢查井、閥門井、消防井(塞)。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 * *同溝(廊),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於容納各種公用事業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建(構)築物。第四條地下管線應當先地下後地上,實行統壹規劃、統籌管理、合理布局、同步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全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和建設,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地下管線工作:
(壹)組織建立重大事故協調機制、聯席會議制度和綜合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地下管線的規劃和建設;
(三)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第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和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綜合協調、檔案信息管理及相關管理工作。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的相關業務工作。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涉及市政公用事業項目特許經營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業的地下管線、排水檢查井、雨水口等附屬設施的管理。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防、交通運輸、林業、水務、文化和旅遊、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城管、園林)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其專業地下管線的維護和管理。
有條件的部門或地區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運行應當實行自動化、智能化管理。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地下管線,並有權制止和舉報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調查處理。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對地下管線區域進行規劃控制。第九條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轄區內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並與城市詳細規劃和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軌道建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同級自然資源和計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技術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規模、土地利用、產業布局和產業發展的需要。
經依法批準的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審查報批。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涉及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並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結合各專業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統籌編制轄區內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專業、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實施。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綜合地下管線工程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
城市道路範圍外的地下管線應當納入相關工程建設計劃並配套建設。
同壹溝(廊)內的地下管線應當統壹建設和管理,滿足管線單位的使用和運行維護要求,同時配備消防、供電、照明、監測報警、通風、排水、標識等設施。在已建成的地下管線全部裝入同壹管溝(廊)之前,不得在同壹條道路上修建類似的管溝(廊)。同壹溝(廊)內已預留管線位置的,溝(廊)外管線位置不得單獨布置。
鼓勵各類社會資金投資同溝(廊)地下管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