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的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賦予本市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內唯壹不變的標準代碼標識。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代碼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代碼主管部門)。各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碼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行業各部門在各自的業務管理活動中,應當使用組織機構代碼。第六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組織機構,應當申請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書:
(壹)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二)經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各類企業;
(三)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四)經有關部門核準登記的外省、市駐築機構;
(五)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第七條 組織機構應當自依法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批準成立或核準登記的同級代碼主管部門申領代碼證。辦理時應提交下列之壹有效文件:營業執照、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登記證和其他依法設立釣文件或批準證書,並填寫《組織機構代碼申請表》。第八條 代碼主管部門對組織機構提交有關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核實有關登記事項,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賦予組織機構代碼,並頒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代碼證書,並應說明理由。第九條 組織機構在辦理下列事項時,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壹)工商企業年度檢驗、變更登記;
(二)事業單位法人年度檢驗、變更登記;
(三)社會團體年度檢驗、變更登記;
(四)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換證、驗證、年檢;
(五)統計登記、變更登記;
(六)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換證、驗證、年檢;
(七)開設、變更、註銷銀行帳戶,申辦外匯業務和國內貸款業務;
(八)企業標準備案,商品條碼註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鍋爐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許可證,產品質量認證與體系認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纖維檢驗;
(九)申領車輛牌證;
(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變更登記、年檢、註銷,國有資產統計,資產評估;
(十壹)商標註冊、廣告業務;
(十二)進出口報關;
(十三)其他按規定應當提交的組織機構代碼的事項。
各行業各部門在辦理以上業務時,發現代碼證書內容變更、過期等無效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完善相關手續,並及時通知代碼主管部門。第十條 代碼證書是組織機構代碼標識的法定載體,自頒發之日起四年內有效,組織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後三十日內,持代碼證書到原發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第十壹條 組織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機構類型等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辦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書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領代碼證書,並交回原代碼證書。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依法終止或註銷的,應當向發證部門辦理代碼註銷手續,交回代碼證書。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遺失或者毀壞的,應在十五日內對原證書公告無效,並向原代碼頒證部門申請補發證書,代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補發證書。第十四條 代碼主管部門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按國家有關規定每年進行壹次年度檢驗,所有組織機構應按當地代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年檢。代碼主管部門根據組織機構提交的年檢材料對其有關情況進行年度審查、登記,確認證書的真實有效性,並在證書年檢記錄欄加蓋年檢印章。第十五條 代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機構基本信息采集,根據組織機構情況賦碼,對代碼信息變化情況進行登記,實行網上集中賦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