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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手機費報銷涉及的個稅如何處理?

現在有些企業會給員工補貼手機通訊費,會涉及個人所得稅等問題。許多會計師不確定如何處理這種情況。讓我們來看看。

問:每月發給員工的手機費是300元連同工資壹起發,還是用票據報銷?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回答:這個手機費是壹種通信補貼。通訊補貼收入是指各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的個人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的個人通訊費,以及包括通訊費在內的工作補貼。通信補貼的範圍界定為:單位為個人支付或支付的座機電話、移動電話、上網等費用。關於這個通訊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以什麽形式報銷,各地標準不壹。

比如大連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凡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黨政機關公務移動通信費用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大〔2004〕42號)和《大連市委辦公廳、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公款用移動電話安裝住宅電話的通知》規定,移動通信費補貼和住宅電話費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不符合規定範圍、超標準發放的通信補貼,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發布的《關於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明確了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金額標準。在省地稅沒有統壹規定之前,按照省市有關部門規定的通信費補貼標準執行,即補貼標準為稅前扣除標準。超過標準的補貼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稅。通知還指出,單位憑發票報銷的通訊費用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所以,對於責任公司所說的300元的手機費,首先要按照當地規定的比例,確定是否屬於個人所得稅免征範圍。如果屬於這個黃凡,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於企業來說,這部分補貼是以工資薪金的形式發放的。如果個人能夠提供票據證明,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支付的300元超過當地的通訊補貼標準,那麽單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就是將這部分通訊補貼並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綜上可以看出,各地規定的通訊補貼扣除方式是不壹樣的,有的是直接以工資形式發放,有的是以票據形式報銷,大部分是以工資形式發放。同時,企業超過規定標準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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