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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13清單適用於鋼結構嗎?

貴州13清單適用於鋼結構。13清單計價規範1壹般規定1.0.1為了規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壹建設工程計價文件的編制原則和計價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0.2本規範適用於建設工程承包及其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1.0.3建設工程承包及其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1.0.4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計量、合同價款調整、合同價款結算支付、工程造價評估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和審核由具有專業資格的工程造價人員承擔。1.0.5負責編制和審核工程造價文件的工程造價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1.0.6建設工程發包和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1.0.7建設工程承包及其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2條款2.0.1工程量清單規定了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和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工程量,以及規費和稅金的詳細清單。2.0.2投標工程量清單招標人根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和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工程量清單隨投標報價招標文件壹同發布,包括其說明和表格。2.0.3構成合同文件壹部分的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已標明價格,糾正了計算錯誤(如有),並由承包商確認,包括其說明和表格。2.0.4分項工程分項工程是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將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結構部位、道路長度、施工特點或施工任務劃分為若幹個分項工程;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壹部分,根據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和道路長度,將分部工程劃分為若幹子分部工程或項目。2.0.5措施是指為完成工程建設而在工程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技術、生活、安全和環保工程。

2.0.6項目編碼、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清單名稱的阿拉伯數字標識。2.0.7項目特征構成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價值的本質特征。2.0.8按綜合單價完成規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壹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2.0.9風險費用隱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中,用於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和範圍內降低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2.0.10工程費用在確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承包人為實施合同工程和達到質量標準而必須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及其管理等方面所支付的費用和規費、稅金。2.0.11單價合同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計算、調整和確認合同價格。2.0.12總包合同簽發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相關條件為依據計算、調整和確認合同價款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3成本加約滿酬金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施工成本加約滿酬金計算、調整和確認合同價格的施工合同。2.0.14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調查計算發布的施工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的價格信息,以及各項目的造價指標和指標。2.0.15工程造價指數反映某壹時期工程造價相對於某壹固定時期的變化程度的比率或比值。包括按單位或單項工程劃分的成本指數,按工程成本構成劃分的人工、材料、機械的價格指數。2.0.16工程變更在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經承包人批準的合同工程任何工作的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增減、取消或變更;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變化;投標工程量清單中的錯誤和遺漏引起合同條件的變化或工程量的增減。

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應實施合同工程的圖紙(包括經發包人認可的承包人提供的圖紙),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完成合同工程應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量之間的數量差異。2.0.18暫定金額是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的壹筆金額,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用於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和服務的采購,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的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費用。2.0.19暫估價工程量清單中招標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和專業工程的金額支付不可避免但暫時不確定的價格。2.0.20計日工是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範圍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並按合同約定的單價計價的壹種方式。2.0.21總承包服務費:總承包商為配合和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承包,保管發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管理施工現場和收集整理竣工資料所需的費用。2.0.2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規定,為保證安全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搭建臨時設施所發生的費用。2.0.23索賠在項目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合同壹方因非自身原因遭受損失,另壹方應承擔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以向另壹方索賠。2.0.24現場簽證: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和工程造價顧問)和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字證明。2.0.25提前竣工的費用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采取措施加快工程進度,以縮短合同工期,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支付。2.0.26誤期賠償承包人未按合同工程的計劃進度進行施工,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包括發包人批準的延長工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2.0.27不可抗力造成雙方在簽訂項目合同時不能預見的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事件,其後果是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2.0.28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壹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設備和裝置。2.0.29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承包工程承擔合同約定的缺陷修復責任的期限。2.0.30質量保證金由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合同價款中預留,以保證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2.0.31費用承包人為履行合同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壹切合理費用,包括管理費和其他應分攤的費用,但不包括利潤。2.0.32利潤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後獲得的利潤。2.0.33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工藝、機械設備和管理水平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消耗標準。2.0.3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3.3.1除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應負責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商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3.3.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將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商、品種、規格、數量和交貨時間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負責提供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3.3.3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經檢驗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如果發包人要求對承包人已檢驗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驗,但經檢驗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潤。

3.4計價風險3.4.1承包建設工程時,必須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計價中風險的內容和範圍,不得以無限風險、壹切風險或類似表述約定計價中風險的內容和範圍。3.4.2發包人承擔1。當下列影響合同價格的因素出現時,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2.省或工業建設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商的人工費或人工價格報價高於發布的除外;3.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價格有所調整。3.4.3如果合同價格受到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應由合同雙方合理分攤。根據本規範附錄K.2或K.3(只能選擇壹個項目),承包商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清單應作為合同附件填寫。合同中沒有約定。如果合同雙方有爭議,則應符合本規範第9.9.1 ~ 9.9款的規定。3.4.4如因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工藝和組織管理水平等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3.4.5如發生不可抗力影響合同價格,則按本規範書第9.11條執行。4工程量清單的編制4.1壹般規定4.1.1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4.1.2投標工程量清單必須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人應對其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4.1.3招標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量計算或調整、施工索賠等的依據之壹。4.1.4投標工程量清單應按單位(項)工程編制,由分部分項工程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和稅金項目清單組成。4.1.5投標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以:1為基礎。本規範及相關項目的國家計量規範;2.國家或省、行業建設部門頒布的計價定額和方法;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4.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標準、規範和技術資料;5.擬定的招標文件;6.施工場地條件、地質和水文資料、工程特點和常規施工方案;7.其他相關信息。

4.2分部分項工程4.2.1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必須註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4.2.2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國家現行計量標準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點、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4.3措施項目4.3.1措施項目清單必須按照國家現行計量標準對相關項目的規定進行編制。4.3.2應根據擬建項目的實際情況列出措施和項目清單。4.4其他項目4.4.1其他項目清單應按以下內容列示:1。暫定金額;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工程設備暫估單價、專業項目暫估價;3.白天工作;4.總承包服務費。4.4.2暫定金額應根據項目特點和相關計價規定進行估算。4.4.3暫估價中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估算單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考市場價格進行估算,並列出清單;專業工程暫估價應劃分不同專業,按相關計價規定進行估算,並列出明細清單。4.4.4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預計數量。4.4.5總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等。4.4.6本規範第4.4.1條未列出的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補充。4.5費用4.5.1費用清單應如下列出:1。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2.住房公積金;3.項目排汙費;4.5.2本規範第4.5.1條未列出的項目,應按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列出。4.6稅種4.6.1稅目清單應包括以下內容:1。營業稅;2.城市維護建設稅;3.額外教育費用;4.額外的當地教育。4.6.2本規範第4.6.1條未列出的項目,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列出。5招標控制價5.1壹般規定5.1.1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5.1.2招標控制價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編制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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