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企業是指利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和創業人才)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以獲取利潤,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以下是我分享的貴州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希望對妳有幫助。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企業)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企業應當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企業經濟效益,在與勞動者協商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勞動者工資,建立工資調整機制。當經濟效益提高或降低時,工人的工資水平也應相應提高或降低。
第四條本市建立健全企業欠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權負責監督管理。
五是市、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國資、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資支付的壹般規定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後,向本企業全體職工公示,並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備案。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的期限和日期;
(三)加班、病假、產假、各種假期、待崗等特殊情況的計算標準;
(四)克扣工資;
(5)工資支付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可以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程序簽訂工資協議。
依法訂立的工資協議對企業和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工資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工資協議。
第八條。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方式。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企業工資協議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
第九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代替。
企業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企業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職工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領取工資,代為領取工資的人應當出具職工本人的授權委托書。
企業在發放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自己的工資清單。
企業可以委托銀行代為發放工資。
第十條企業支付給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包括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和試用期)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小時工資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壹條、下列費用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繳:
(壹)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等費用;
(五)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依法簽訂的工資集體協議中明確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除的費用;
(六)因職工自身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賠償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前款第(六)項扣除的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支付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節假日或休息日的前壹個工作日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壹次。工資結算周期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壹)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結算周期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
(二)實行年薪制的,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年薪制方案每月提前支付工資,每月提前支付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包括全額計件工資形式和其他類似工資形式),結算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
(四)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其工資。企業與勞動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資,但工資結算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工資結算期內每月支付生活費;
(五)實行其他工資制度的,如結算期超過壹個月的,應每月預付壹次,每月預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結算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四條企業與職工依法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時,企業應當壹次性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應當支付至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事假期間未提供勞動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工資。
第十六條。新進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如錄用、調入、部隊復員退伍等,可由企業通過制定工資支付制度確定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對企業新進員工實行小時工資制的,按照其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按照實際完成的工作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工資支付賬戶,準確記錄和統計勞動者工資支付數據,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其主要項目應當包括:支付時間、支付人名稱、工作日、支付項目、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應付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際支付金額、領取人簽名等。工資支付表和繳費賬戶應當作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和相關賠償費用的憑證以及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由用人單位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勞動者有權查詢自己的工資支付賬戶。
第三章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十八條勞動者日加班工資標準按照約定的月加班工資計算標準除以當月法定工作日或者國家規定的月平均工作日20.92日折算,小時加班工資標準按照日加班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折算。未約定月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的,折算為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加班前12個月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的80%(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日或小時加班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折算的標準。
第十九條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批準實行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的,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總額計算:
(壹)每日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65438+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折算的小時工資的0.50%;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按照約定的加班工資支付計算標準折算的日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全體公民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於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折算的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額外報酬。
第二十條。企業對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依法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第十九條的規定支付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0%、200%、300%的工資。
第二十壹條依法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計算期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未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且工作日恰好是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企業應當按照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當按照第十九條第(壹)項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依法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可以不執行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加班工資應在下壹個發薪日支付。企業在休息日加班且兩個月內已安排其同時補休的,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資,但應當在下壹個發薪日之前書面通知勞動者。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當像提供了正常勞動壹樣支付其工資。社交活動包括:
(壹)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民選代表出席鄉(鎮)級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三)作為人民法院的證人;
(四)出席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會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專職工會基層成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者工作時間;
(六)企業內部產生的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所占用的生產或者工作時間;
(七)依法開展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假期工資計算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的節假日工資支付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員工本人工資的80%。節假日工資支付沒有約定計算標準的,按照員工本人工資支付。支付的節假日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在停止工作的醫療期內,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七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病假工資計算標準向職工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病假工資沒有約定計算標準的,按照員工本人工資支付。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在產(產假)假期間的待遇,按照約定的產(產假)假工資支付基數計算支付。約定的生育(產)假工資支付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企業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70%。未約定生育(產)假計算基數的,按照本人生育(產)假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支付(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和男職工護理假期間,其工資按提供的正常勞動支付。
生育保險實施後,相關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因企業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效益下降或者停產,安排勞動者工作並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企業可以在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重新協商變更工資支付標準,安排勞動者工作並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變更後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待崗計算標準支付生活費,支付的待崗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停產的企業,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條。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並書面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延長期間,企業應當提前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60%。延期支付因素消失後,企業應當在壹個月內補足勞動者工資。
第三十壹條職工受到處分,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工資;變更崗位和職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崗位和職務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拘役緩刑、有期徒刑的,或者在假釋、取保候審、監外執行期間,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規章制度支付其工資。
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在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間,企業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不支付其工資。
第三十三條。企業依法破產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算順序支付所欠職工工資。
第三十四條在婦女節、青年節、教師節等部分公共節假日期間,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或者參加本單位組織的慶祝活動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節假日適逢周六、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
第四章,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企業在接受監督處理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工資支付清單、工資臺賬等原始資料和憑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遵守工資支付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情況,有權要求企業改正;企業拒不改正的,各級工會組織有權向上級工會組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為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立案,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或者企業提供的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權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或者支付標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
(五)企業拖欠工資並有意轉移或隱匿財產,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有意回避或隱匿的;
(六)發生其他侵害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體系,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登記,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主管部門,,建立企業拖欠工資預警制度,將連續拖欠工資2個月以上、壹年內累計拖欠工資4個月以上或拖欠金額65438+萬元以上的企業列入專項監管警示名單,實施重點監管。
第四十壹條本市重點行業企業應當建立工資預留制度,企業預留的工資應當專項用於發生欠薪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急保障。工資預約制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合夥企業拖欠職工工資,企業執行人逃匿或者無力支付的,由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成其他合夥人先行支付職工工資。
第四十三條。總承包企業應當對分包企業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規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否則應當承擔清償拖欠工資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與建築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造成建築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所欠勞動者工資,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所欠工程款為限。
企業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職工工資的,企業收回的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職工工資。
第四十五條勞動者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給勞動者造成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勞動者工傷、疾病的工資爭議案件進行部分裁決。企業拒絕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刑罰。
第四十六條企業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補足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四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依法建立工資支付制度的;
(二)未向企業全體職工公布工資支付制度的;
(三)未建立工資支付賬戶,且建立後未準確記錄或妥善保管的;
(四)支付工資後,未向勞動者個人提供工資清單的;
(五)其他侵害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虛假工資材料,隱匿、毀棄工資支付記錄,拒絕提供相關資料,阻撓或者抗拒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受當事人委托後,對嚴重拖欠工資的企業可能轉移或者隱匿資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按照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職工的下列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企業支付給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專項福利費,如職工死亡喪葬費和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探親差旅費、冬季取暖補貼、計劃生育補貼、獨生子女費等。
(二)勞動保護費用,如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勞動保護費用支付的保健食品待遇等。
(3)生活補助、經濟補償、醫療補助等。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
(4)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獎等按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的各類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按國家規定發放,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
第五十二條、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原因外,企業克扣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欠薪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以及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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