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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壹)從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從征收的城市維修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包括:貴陽、遵義、安順、銅仁、都勻、畢節、凱裏、興義、赤水市,以及湄潭、桐梓、思南、沿河、石阡、印江、鎮遠、榕江、錦屏、施秉、平塘、三都縣;

(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用於水利建設和市、縣防洪,實行省、地(州、市)、縣(市、區、特區)三級管理,根據資金來源實行分級劃轉、征收和使用,但不得重復征收。

納入省級管理的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征地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

納入地、縣級管理的項目包括:市政設施配套費、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征地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市、縣,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轉入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第五條 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的劃分,由各州、市政府、地區行署確定。第六條 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以及其他納入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專戶管理的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其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情況,按規定比例劃轉。

不能按照劃轉辦法劃轉的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駕駛員培訓費、市政設施配套費,以及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基金,委托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並支付給代征單位5%的手續費。代征單位按商定時間向國庫解繳代收的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征集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水電廳、省地稅局***同制定。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範圍:

(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及省級現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重點江河的治理,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地、縣級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省批準的本地區重點水利工程和現有水利工程渠系配套、病險工程整治及農村人畜飲水建設;本區重點河流治理及重點水土流失、防洪設施建設項目。第八條 縣級以上水利建設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專款專用,年終結余轉下年使用。

每年年初,縣級以上水利部門根據同級財政下達的基金收入預算控制數和水利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納入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部門應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縣級以上計劃部門應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第十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征集水利建設基金後,不得削減對水利建設的財政投資規模。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財政、計劃、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應嚴肅處理。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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