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壹般規定(1)土地增值稅只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不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2)土地增值稅不僅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還對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轉讓征稅。(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不動產征稅,對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不動產不征稅。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行為主要有兩種:①產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將財產和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義務的人”。②產權人和土地使用者通過我國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捐贈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特別規定(1)以不動產投資合營企業合營壹方以固定價格或作為合營條件的土地投資,免征土地增值稅。其中,投資聯營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已建成的商品房進行投資聯營的,暫不能免稅。(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物業轉為自用或出租等商業用途。未發生產權轉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3)不動產的交換,因不動產的轉讓,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範圍。但個人之間交換自有住宅,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免征土地增值稅。(4)合作建房,為壹方出土地,另壹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後按比例自用,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轉讓完成後,應征收土地增值稅。(五)不動產租賃,是指所有權人或者土地使用者將不動產或者土地的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地產企業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是沒有轉讓房地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所以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六)房地產抵押,是指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土地使用者作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轉移所有權的情況下,向債權人提供房地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的法律行為。本案中,房地產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並未發生變化,故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七)企業兼並轉讓房地產,在企業兼並過程中,被兼並企業向被兼並企業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八)房地產的代建行為,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開發房地產,開發完成後,向客戶收取建設收入的行為。對於房地產開發公司來說,雖然取得了收入,但並沒有發生房產所有權的轉移,其收入屬於勞務收入性質,因此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範圍。(9)房地產重新評估。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國有企業在清產核資時對不動產重新評估所產生的增值評估,由於沒有發生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不動產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沒有取得收入,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範圍。(10)土地使用者處分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不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不論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有權占用, 使用收益或處分土地,並已訂立合同,直至有證據表明他已實質性地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並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
法律客觀性:
土地增值稅清算驗證業務指引第四十條稅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稅收法規,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確認其增值額和適用稅率,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審核程序通常包括:(1)審核清算項目的總收入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二)審查清算項目的扣除額和增值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1.如果企業有多個開發項目,檢查收入與扣除的項目金額是否屬於同壹項目;2.同壹項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的,檢查收入額和項目扣除額是否分別核算;3 .對於同壹清算項目,免稅壹段時間,納稅壹段時間,要特別註意收入的實現時間和扣除項目的比例。(三)審查增值額與抵扣項目的比例計算是否正確,確認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四)審核確認清算項目當期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應繳納或應退還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