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鄉、鎮、村、村民小組或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企業;
(二)農民、鄉鎮居民合作、合夥舉辦的企業;
(三)農民、鄉鎮居民個人舉辦的企業;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鄉鎮居民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外商投資者聯合舉辦的企業;
(五)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企業。第三條 鄉鎮企業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對鄉鎮企業應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依法管理,促進其提高效益,加快發展。第四條 鼓勵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發展鄉鎮企業。
鼓勵和引導鄉鎮企業集中連片發展,結合城鎮規劃建設各種類型的鄉鎮工業小區。
鼓勵有條件的鄉鎮企業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股份制企業或企業集團。第五條 鄉鎮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的機制。
鄉鎮企業依法享有投資決策、產品及勞務定價、產品銷售、物資采購、資產處置、自有資金支配、勞動用工等項權利。第六條 鄉鎮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產品結構。
鄉鎮企業應依法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第七條 國家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侵占或無償使用鄉鎮企業的財產;不得幹預鄉鎮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發展鄉鎮企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鄉鎮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職工第九條 鄉鎮企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個人投入鄉鎮企業的資金可以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第十條 鄉、鎮、村、村民小組舉辦的企業,所有權屬於投資舉辦該企業區域內的農民集體所有,其所有權由代表該區域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
部分農民、鄉鎮居民合作合夥舉辦的企業,所有權屬於投資舉辦該企業者***同所有,並行使所有權。
鄉村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業,所有權屬於該企業的股東所有,其所有權由股東大會行使。
個體、私營的鄉鎮企業,所有權屬於投資者所有,並依法行使其所有權。第十壹條 鄉鎮企業所有者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壹)獲取合法收益;
(二)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向和發展規模;
(三)選舉企業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形式;
(四)決定廠長(經理)的任免;
(五)審議、決定企業財務;
(六)確定企業利潤分配方案;
(七)拒絕亂攤派和非法收費、罰款。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所有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依法訂立的企業章程制度;
(二)尊重企業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三)維護企業、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辦理登記、變更或註銷手續。第十三條 鄉鎮企業經營者領導和組織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主持編制並實施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方案;制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聘用企業員工。第十四條 鄉鎮企業經營必須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繳納稅費;完成企業生產經營目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推進科技進步,增強企業發展能力;保護職工合法權益,抓好安全生產,防止和治理汙染,保護資源和環境。第十五條 鄉鎮企業招聘、錄用職工,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禁止使用童工。第十六條 鄉鎮企業應當逐步改善職工生活福利和勞動條件,豐富文化生活,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科學文化教育和業務技術培訓。第十七條 鄉鎮企業職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享受勞動保護;
(二)參加學習和業務培訓;
(三)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四)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男女同工同酬,女工依法享受特殊勞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