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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求公路工程的計稅標準,最好詳細壹點。謝謝大家

高速公路網建設作為國家發展戰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現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提高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條件,對國家政治、經濟和國防產生深遠影響。高速公路的建設有助於縮小地區差異,增加就業,促進民生,推動物流、汽車制造等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範圍內的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高速公路作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巨大,稅收優惠明顯。但由於行業流動性大、建築形式多樣、稅收隱蔽性強等特點,稅收征管現狀不容樂觀,稅收流失較為嚴重。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對相關稅收政策的研究,加大稅收征管力度,確保稅款按時足額征收。

壹、高速公路建設營業稅政策解讀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已於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政策尤其是稅收政策變化明顯。做好建安業稅收征管工作,首先要熟悉和掌握新的營業稅法規和規章。以下是對涉及建安業營業稅的幾項重大政策變化或調整的簡要解讀:

(1)總承包商不再是營業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

新《條例》取消了舊《條例》中“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總承包商不再是營業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部分廢止和失效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中關於營業稅的規定。根據現行政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服務的,稅務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將施工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2)確定建築工程“分包”營業額的新規定。

壹是取消了建設工程分包行為扣除分包價款的規定,明確只能扣除分包行為。結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轉包”和“非法轉包”的規定是被禁止的非法行為,與合法的“轉包”行為有所區別。現在意味著新規定實施以來,納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必須按照實際承包的工程全額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將依法對不同的流通環節征收兩種營業稅。

二是取消了只扣除建築業總承包商分包行為的規定,擴大了扣除對象。舊條例嚴格限定只有總承包方可以抵扣分包,但新條例放寬了這壹規定,所以只要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都可以抵扣分包。

第三,限定可以抵扣分包款的分包對象只能是單位。按照舊的規定,總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可以扣除分包款,“其他”可以是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新規明確,可以抵扣分包款的分包對象只能是本單位,分包給“非本單位”的不得抵扣。“非單位”包括個人和壹些非單位集體,如生產隊。

(3)對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作了新的規定。

新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到營業收入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證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的業務收入額,是指在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期間或者發生後收取的金額。《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憑據的日期,為書面合同確定付款日期的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之日。”此外,《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繳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繳款的當天。”

從上面規定了要註意區分不同情況,要求納稅人按時足額申報納稅。1.采用預付款方式的,無論采用何種核算方式,無論項目是否開工,都應進行納稅申報。2.上述應稅行為發生期間或之後收取的金額;3.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的,無論付款與否,均應申報納稅;4.未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未約定支付日期的,不論是否收到工程款,都應在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即工程竣工驗收時,申報並足額繳納工程稅款。從以上可以看出,新修訂的《建安業納稅時間規定》在保證稅款及時足額繳納方面邁出了壹大步,可操作性大大提高。納稅人再也不能像以前壹樣,在工程竣工不結算的情況下,長期截留偷稅漏稅。但也要註意,如果工程質量保證金(尾款)按照合同規定分三年或五年繳納,那麽稅務機關只能在繳納(取得)時征稅。

(4)明確應申報和未申報的補稅期限和範圍。

與舊細則相比,新細則明確了補稅的期限和範圍。新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築業納稅人自應當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六個月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當前高速公路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壹)“以票控稅”被誤解操作,造成稅收流失。

目前,許多地方稅務機關對建安項目采取“以票控稅”的管理方式。由於誤解了“以票控稅”的含義,忽視稅收管理,坐等納稅人在家開發票,開發票多少收多少,造成大量稅收流失。

1.開票金額不等於項目價格。如果包工頭不包括材料,納稅人通常只對其勞務費進行申報並開具發票,也有部分納稅人使用外地發票收取工程款。有的施工企業甚至通過非法手段偷稅漏稅:壹是用建築材料或設備、工具購買發票代替施工發票領取工程款;二是用白條或其他單據領取工程款,如電、水、油、賠償等;三是建設單位在工程款中扣除的違約金、罰款、質量保證金,在工程結算時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以減少發票金額,少繳稅款;四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假發票領取工程款;五是“未結清”的工程款,如工程質量保證金,不計入業務總額,時間長了可能會流失。

2.項目價格不等於應稅營業額。項目價格不包括現金支出。有些實付費用,如補貼、獎勵費、補償金、征收基金、預付資金等,不需要稅務機關開具發票,但根據稅法規定,必須記入應稅營業額。

(二)項目管理薄弱,甚至出現管理真空。

1.項目管理薄弱,人員素質差,沒有稅源分析、稅務調查甚至沒有建立項目管理檔案,沒有登記管理臺帳,沒有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沒有掌握項目進度、預收款和付款等。,管理混亂,收稅混亂;

2.未按建築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納稅,未按期申報,稅務機關未及時催繳,致使納稅人長期占用國家稅款,申報時未依法加收滯納金、罰款的;

3.由於總承包方不再是營業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加上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承包形式復雜、承包方流動性大、工期不同、掛靠經營形式特殊等特點,稅務機關面對的納稅人(承包方)多,但壹旦管理不到位,稅收征收不及時,追繳難度可想而知;

4.對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和分包對象認定不及時、不到位,對“轉包”、“違法分包”和分包給“非單位”的行為只征收壹次建安營業稅,造成稅收大量流失。

(三)納稅人自願納稅意識淡薄。

納稅意識淡薄是建安行業普遍存在的現象,稅務機關因非工程結算等原因幾乎不可能主動開具發票。在項目建設初期,稅務機關很難找到項目負責人,可以說是行業的特點,也是稅務機關的管理原因。常見於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未按規定到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件查驗登記的;二是未按規定提交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建安合同、會計報表等涉稅資料的;三是不按期納稅申報或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四是在當地從事生產經營超過180天的,不按規定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五是《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期後未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發或延期,直到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開具建安發票後才申請延期,中間期間中斷。

三、加強高速公路建安項目營業稅征管的建議。

(壹)做好征收管理的各項準備工作。

壹是做好調整公路項目稅收政策和征管的調查研究,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不打無準備之仗;二是做好請示報告,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暢通信息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準確收集相關涉稅信息;第三,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特別是對稅收程序法中納稅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稅收管理、發票管理等稅收政策和實體法中對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分包給“非單位”行為征收營業稅的宣傳,掌握主動權,了解利益,避免糾紛;第四,加強幹部隊伍建設,提高管理者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五是優化納稅服務,提供優質高效的個性化納稅服務,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二)加強稅收征管。

1.加強源頭控制。改進代扣代繳和委托代收工作。由於新《條例》取消了總承包方的代扣代繳義務,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施工方、總承包方或銀行代征稅款。對不需要征收稅款的納稅人,督促其依法按時足額申報納稅。

2.加強項目管理。建立項目管理體系,將項目管理與“以票控稅”相結合,嚴格按照項目管理的相關要求建立項目管理檔案,實行跟蹤管理,密切監控項目進度和資金的取得與使用,及時登記管理賬目。項目合同中有約定付款日期的,必須登記清楚,及時申報付款。最好進入稅收征管系統自動生成欠稅,及時提醒。

3.加強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加大提醒和處罰力度。通過納稅評估,分析比較各工程承包方的宏觀和微觀稅負。約談評估異常的納稅人,不能說明稅務檢查的實施情況。

4.加強發票監管。壹是要加強與項目業主的協調,加大對總承包商、分包商、分包商的財務監管力度,要求其在會計核算中使用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二是加強與施工方的協調和對承包方的征管。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對建築業納稅地點的規定,要求使用勞務發生地的發票。這壹點非常重要。《條例》雖然規定了建築業的納稅地點,但如果納稅人違反規定在外地開具發票,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找不到如何處理的辦法。三是開展發票真偽鑒別檢查,防止納稅人使用假發票入賬,防止納稅人使用其他不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入賬。

5.借鑒和創新征管手段。要善於借鑒其他地方征管的好經驗。比如可以通過銀行查詢建築企業的賬單,及時了解其資金獲取情況,通知企業及時申報納稅。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創新征管手段,如將企業資金取得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作為申報內容,既減輕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量,又進行了有效管理。

(3)加強後期監控。

在納稅人向稅務機關開具建築安裝發票前,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聯系,以結清項目稅款。主要內容包括工程結算總價、發票金額與申報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壹致,稅款是否足額入庫,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收取工程款使用的發票是否全部屬於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的發票。同時掌握工程尾款的支付情況,根據合同進行長期監控,以免因可能出現的納稅人回原籍甚至失蹤、納稅人稅務賬戶註銷、管理人變更等情況而損失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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