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海學校案例
去年《華夏時報》刊登了壹個例子。2006年9月,北京市大興區瀛海鎮取締了壹所名為源海實驗學校的農民工子弟學校。因為反對禁令,該校部分師生並未離開,而是從9月22日開始在校門外露天上課。上課的時候,當然除了體育課其他輔修課都停課了,壹邊申請行政復議。結果到了6月165438+10月,北京的最低氣溫降到了零下2攝氏度。遠海實驗學校留下的29名學生,只能按照成績分成兩組,轉移到校車和老師家裏繼續上課。這就涉及到如何保障流動人口中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教育問題。
措施:
(壹)進壹步明確未成年人的權利和保護原則。
(二)進壹步明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學校、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2.家庭的
家庭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家庭環境、父母素質、父母的監護表現往往影響甚至有時決定孩子的壹生。中國歷來重視家庭在養育子女中的作用,《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四大保護”之首就是家庭保護。中國家庭保護的形勢總體是好的,但還存在很多問題。有的輕易打罵,有的寵溺溺愛,有的放任自流,有的自己有不良嗜好而影響孩子,有的急於讓孩子學業有成,等等。同時,隨著計劃生育的實施,獨生子女增多,隨著外出務工人員的增長,留守兒童增多,隨著離婚率的上升,單親家庭增多。這些新情況給家庭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挑戰。針對上述問題,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壹是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是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三是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時,應當告知未成年人本人,並聽取其意見。”四是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顧。”
3.學校
學校是教育和培養未成年人的基地。他們不僅要履行教育職能,還要依法承擔保護義務。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先後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最近又對義務教育法進行了全面修訂。這些法律明確規定了學校的設立和責任,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特點和當前學校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壹是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強調“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其全面發展。”二是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定“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障其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第三,為保障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對學校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和處理作出了新的規定。第四,為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規定“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對在學校教育中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教育。"還規定,"依法設立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