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零稅率的國際運輸服務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適用免稅的國際運輸服務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三、根據資質不同分別適用零稅率或免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特殊情形下申請免稅和退稅的納稅人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五、與出口相關的有關輔助服務的免稅規定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六、適用零稅率也可以選擇免稅或征稅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