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份,稅務總局公告明確,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托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但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否則不能免稅。
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的,應從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幹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服務收入;
3、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重點審核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合同或協議,審核申報退(免)稅的企業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規定。
法律依據
《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範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起點或終點在境外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起點或終點在港澳臺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於港澳臺運輸服務。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以及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屬於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