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草或修訂貨物和勞務稅、進出口稅收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二)組織開展政策研究,提出貨物和勞務稅、進出口稅收改革方案和稅收政策調整的建議;對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在執行中的壹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擬訂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辦理具體事宜。
(三)參與編制貨物和勞務稅收入計劃並組織落實,研究分析稅源變化情況,處理有關事項,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參與編制年度出口退(免)稅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內退稅計劃;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工作。
(五)擬訂貨物和勞務稅、進出口稅收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貨物和勞務稅、進出口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貨物和勞務稅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等辦法;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貨物和勞務稅票證;組織實施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抵扣憑證的審核檢查等涉稅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推廣應用工作,牽頭組織實施車輛稅收壹體化管理。
(七)組織、指導基層稅務部門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貨物和勞務稅、出口退稅的日常管理和日常檢查,參與執法檢查、專項檢查工作,就檢查中發現的政策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
(八)指導、協調海關代征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工作,參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九)參與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審批及具體驗收工作,研究擬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稅務管理的壹般原則;擬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特定退稅企業、特殊貿易方式的出口退稅政策。
(十)擬訂出口退稅評估管理辦法,建立出口退稅評估預警指標體系和評估模型等;組織實施進出口稅收數據分析工作,提出有關建議。
(十壹)參與貨物和勞務稅、進出口稅收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和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十二)擬訂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辦法,處理執行中的有關事項。
(十三)辦理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