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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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Inter Tax Freedom Act)。ITFA最簡單、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虛擬商品”不應該被課稅。該法律是美國第壹個正式的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1)從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內避免對互聯網課征新稅;(2)三年內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3)對遠程銷售的稅收問題規定,訪問遠程銷售商站點(該站點的服務器在境外)只被作為確定其具有稅收征收的壹個因素時,國家、州不能對銷售商征稅。 2000年3月20日美國電子商務咨詢委員會會議再次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將電子商務免稅期延至2006年,並強調:(1)即使征稅,也要堅持中性原則,不能阻礙電子商務發展;(2)堅持透明簡易原則,不增加網絡交易成本;(3)征稅應符合美國與國際社會現行稅收制度,不開征新稅;(4)跨國交易的貨物和勞務免征關稅;(5)放寬稅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壹項旨在延長《互聯網免稅法案》兩年或更長時間的法案,該法案禁止美國各州對互聯網貿易征收銷售稅,保持互聯網的免稅貿易。
2、加拿大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加拿大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要看不同的征稅條目和不同稅收地區的特別規定。加拿大對於不易確認的來源所得和網站是否屬於常設機構,主要以電子商務的貨物勞務銷售者居住地為征稅依據,或視非獨立服務器為常設機構。當進行電子商務時,由於不易確定貨物提供地、合約簽訂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須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從事營業活動。加拿大對電子商務征稅政策所持的原則為:(1) *** 應避免制定不適當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加強與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絡交易;(3)註重公平,電子商務與非電子商務交易功能相同的納稅人,征稅要壹致,不能因交易形態而有所差別。
3、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1998年2月,歐盟發布了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1)目前尚不考慮征收新稅;(2)在增值稅征稅系統下,少數商品的交易視為提供勞務;(3)在歐盟境內購買勞動力要征收增值稅,境外不征稅。歐盟委員會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主要考慮到兩個方面:壹是保證稅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當的稅制扭曲電子商務的發展。
1998年6月8日歐盟發表了《關於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認為不應把征收增值稅和發展電子商務對立起來,而且為了控制此項稅基流失,決定對成員國居民通過網絡購進商品或勞務時,不論其供應者是歐盟網站或外國網站,壹律征收20%的增值稅,並由購買者負責扣繳。此外,歐盟與美國在免征電子商務(在因特網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問題上達成壹致。但歐盟也迫使美國同意把通過因特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征收間接稅(增值稅),並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1998年底,歐洲經濟委員會(EU的政體)確立電子商務征收間接稅的第壹步原則:(1)除致力於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開征新稅;(2)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3)現行增值稅的方法必須遵循和確保稅收中性原則;(4)互聯網稅收法規必須易於遵從並與商業經營相適應;(5)應確保互聯網稅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將可能實行無紙化的電子發票。
2002年5月,歐盟通過了壹項針對現行增值稅法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對原增值稅法中要求非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要繳增值稅的規定作了修正,非歐盟居民在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時,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待遇。該法案2003年7月生效,並自生效日後三年內對非歐盟居民向歐盟居民銷售數字產品免稅。
4、OECD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作為協調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著手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對電子商務稅收原則進行磋商。
OECD於1997年在芬蘭的土爾庫召開部長會議,討論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會議以《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挑戰》為題開展研究,並達成以下***識:(1)任何征稅主張,都應堅持中性原則,保證稅負公平,不重復征稅並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盡量使用現行稅制,不開征新稅,包括“比特”稅。(3)解決稅收管理問題比稅收政策問題更加迫切;(4)充分考慮企業界意見;(5)國際合作至關重要;(6)稅收不應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後者也不能因此侵蝕稅基和妨礙稅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華會議和1999年的巴黎會議上。OECD國家就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達成如下***識:(1)保持稅制的中性、高效、確定、簡便、公平和靈活;(2)明確電子商務中消費稅的概念和國際稅收規範;(3)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采用現有的稅種;(4)加強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的國際交流,但避免增加納稅人的不當負擔;(5)在服務被消費的地方征消費稅;(6)要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保護各國的財權,並避免雙重征稅;(7)在定義常設機構時,要區分計算機設備的硬件與軟件,只有前者構成常設機構等;(8)OECD的稅收協定範本可適用於電子商務的跨國交易,但該範本及其《註釋》應視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華召開的部長會議上,OECD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在原則上統壹了認識,並通過了壹些框架性條約。該條約主要是由OECD、CIAT(the Center for inter-American Tax Administrators)、CATA(the Ccmmon-wealth Associ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業團體***同起草的。這些條款在國際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與APEC雙方進行了討論並達成***識,其內容被APEC1999年春季財政部長會議和其他壹些區域性稅收組織所接受,並作為會議進壹步討論的基礎。歐盟對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評價。
(二)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目前,發展中國家的電子商務交易在飛速發展,這些國家的現行稅制也面臨著嚴重挑戰。由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集中於跨國交易,涉及稅收利益的國際分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不過許多跡象表明,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免稅區主張存有戒心,所有發展中國家無壹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征銷售稅(增值稅)。值得註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 *** 在重新審視電子稅務的涉稅問題時,表明了本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立場和政策。
1、印度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印度 *** 於1999年4月28日發布壹項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於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並在印度征收預提稅。這壹舉措不但是對美國免稅區主張的壹個堅決否定,而且使印度成為了首先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之壹。
2、新加坡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新加坡於2000年8月31日發布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確認了有關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的立場。(1)在所得稅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內營運作為判定所得來源的依據。例如,公司在新加坡營運,所有營業利潤包括電子商務交易所產生的營業利潤,均屬於來源於新加坡的所得,應征收新加坡所得稅;公司在新加坡境外營運所得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稅,在境內設立網站及分支機構的所得為新加坡所得,應征收所得稅。(2)在貨物銷售方面,如果銷售者是貨物登記的營業人員,在新加坡境內通過網絡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壹樣要征稅。(3)在勞務及數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記的營業人提供的勞務,勞務收買人應繳納3%的貨物與勞務稅,除非提供的勞務屬於零稅率勞務。
(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比較分析
對於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西方發達國家既有分歧又有***識。西方發達國家對於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現在對電子商務是否免稅和是否課征增值稅的問題上。1、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將會嚴重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於世界經濟壹體化的大趨勢。美國從1996年開始,就有步驟地力推網絡貿易的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方案,禁止對其征收任何新的聯邦和地方稅收。2、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認為稅收系統應具備法律確定性,電子商務不應承擔額外稅收,但也不希望為電子商務免除現有的稅收,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不公平競爭。歐盟堅持在歐盟成員國內對電子商務交易征收增值稅,以保護其成員國的利益。
盡管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引起了發達國家內部的爭議,但是發達國家之間存在***識。1、西方發達國家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於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2、強調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網絡交易;3、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免征電子商務(因特網上銷售電子數字化產品)關稅。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交易如何征稅大都未作出明確的法律決定,對於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持謹慎態度。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的電子商務免稅主張存有戒心,因為這項主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大幅縮小稅基,增加稅收流失,削弱其財政實力,從而進壹步擴大南北經濟實力差距,所有發展中國家無壹表示對電子商務交易免征銷售稅(增值稅)。
二、對我國的借鑒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還不突出,我國尚沒有對付電子商務的稅收規定。從長遠來看,電子商務是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競爭有巨大影響。我國應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抓住機遇,積極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壹)借鑒國外經驗,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
筆者認為,在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時,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並參照世界各國的***同做法來進行。具體而言,這些原則主要包括:1、稅法公平原則。電子商務作為壹種新興的貿易方式,雖然是壹種數字化的商品或服務的貿易,但它並沒有改變商品交易的本質,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它和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擔負相同的稅收負擔。確立稅法公平原則的目的在於支持和鼓勵商品經營者采取電子商務的方式開展貿易,但並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的媒介。同時,確立稅法公平原則意味著只是要求對現行的稅法進行修改,擴大稅法的適用範圍和解釋,將以數字交易的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去,使之包括對數字交易的征稅。
2、稅收中性原則。我國是壹個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在我國僅是壹個開始,稅收政策不能成為阻礙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障礙,征稅不能影響企業對貿易方式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初期不應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主要通過對現行稅制要素的重新界定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
3、維護國家稅收權利原則。在電子商務中,發達國家多為“強勢國”,而發展中國家多為“弱勢國”。以美國為首的壹些發達國家強調稅法的“屬人原則”而弱化稅法的“屬地原則”,意在“以強淩弱”,侵蝕和剝奪發展中國家的稅收 *** 和稅收利益。在此情況下,我們在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時,既要有利於與國際接軌,又要從維護我國稅收 *** 和稅收利益的立場出發,確定對電子商務征稅實行“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並重的做法,認真研究有關“常設機構”概念的內容和實質,明確認定和規範服務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訂無形資產的範圍,明確對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的稅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壹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我國作為壹個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家,在目前世界電子商務發展的大潮中,應逐步更新現行稅收觀念,進壹步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1、在堅持居民管轄權與來源地管轄權並重的原則下,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重新界定“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
2、對現行稅法進行補充修訂,增加適用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不對電子商務增加新稅的情況下,完善我國現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的規定。
3、對現行稅法中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加以修正,增加服務器等符合電子商務特性的認定要素。服務器能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主要應看企業是否通過服務器進行實質性的交易活動,如果通過服務器達成實質性的交易,則應認為服務器構成了常設機構;若只通過服務器進行輔助性活動,如廣告宣傳、信息發布等活動,則應認為服務器不構成常設機構。
(三)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及時調整稅制結構
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發達國家之所以要求對電子商務永久免稅,是因為電子商務對其既有的稅制結構不會造成太大的沖擊。而以間接稅為主的國家或地區則強烈反對,因為電子商務將把生產和貿易為主的稅源轉向以服務為主的稅源,並且利用避稅地輕易實現利潤轉移,會給以間接稅為主體的國家造成重大稅收損失。我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同樣的稅收風險。增值稅在我國稅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稅範圍也未擴展到所有服務領域;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較弱。高比例的增值稅收入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有可能使稅收收入受到強烈的非意願性減稅沖擊,而且征收電子商務稅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國只有根據電子商務對稅源結構的影響,適時調整稅制結構,才能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四)加強國際情報交流和合作
由於電子商務是全球化、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其高流動性、隱匿性削弱了稅務系統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會引發諸多國際稅收問題,國際間的稅收協調與合作顯得非常重要。這種協調不僅局限於消除關稅壁壘和避免對跨國公司的重復征稅,而且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協調壹致。我國應在推進國際經貿往來的同時,要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和情報交流,加強稅收協作監控,***同打擊涉稅犯罪行為,防範稅收流失,維護雙方稅收利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office of Tax Policy.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s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Novermber,1996.
[2] 黃京華.電子商務教程[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
[3] 維托·坦茲.經濟全球化對稅收的影響[J].稅收譯叢,1999,(1).
[4] 陳衛東.電子商務發展對現行稅制的影響[J].稅務,1999,(10).
[5] 安德魯·C.李,最後的新領域——對電子商務應怎樣征稅[J].稅收譯叢,1999,(5).
[6] 雷超.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的沖擊和挑戰[J].稅務研究,1999,(11).
[7] 朱炎生.論網絡經濟中的國際稅收問題[J].涉外稅務,2000,(2).
[8] 胡浩.OECD渥太華會議有關電子商務課稅的討論[J].涉外稅務,1998,(8).
[9] 周仁慶.面臨電子商務挑戰的增值稅[J].稅務,2000,(2).
[10] 大衛·肯尼迪.歐美等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王逸譯)[J].稅收譯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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