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國際稅收協定的基本內容。

國際稅收協定的基本內容。

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稅收的重要基本內容,是各國解決國家間稅收權益分配矛盾和沖突的有效工具。國際稅收協定受《經合組織示範協定》和《聯合國示範協定》的影響和制約很大。從各國簽署的壹系列雙邊稅收協定來看,其結構和內容與兩個範本基本壹致,主要包括七項內容:

(壹)協議適應的範圍

1.人的應用。所有雙邊稅收協定只適用於雙方締約國的居民,但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的外交豁免權除外。

2.稅收的調整。各類稅收協定壹般都將所得稅和壹般財產稅列為稅收適應範圍。

3.實地適應。壹般稅收協定規定了每個締約國的所有領土和水域。

4.時間適應。壹般國際稅收協定在締約國之間交換批準文件後立即生效,通常沒有時間限制。

(2)協議基本術語的定義

1.通用術語的定義和解釋。通用術語的定義和解釋主要包括“人”、“締約國壹方”、“締約國另壹方”和“締約國壹方企業”。

2.特定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具體條款對協議的簽署和執行具有直接的制約作用,必須對具體條款的內涵和外延進行解釋和限定。如“居民”和“常設機構”。

3.特殊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在國際稅收協定中,有壹些只涉及特殊條款的術語解釋,壹般附在有定義或解釋的相關條款中。

(3)稅收管轄權的劃分。

各種所得稅權利的劃分是雙邊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各國所得稅各不相同,涉及不同的收入範圍,但總的來說,可分為四大項:壹是營業收入稅。對於締約國壹方企業的經營所得,雙邊稅收協定遵循居住國專屬征稅原則;壹般來說,原產地稅收優惠原則適用於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第二是投資收益的征稅。國際稅收協定壹般適用來源國和居住國分享收入的原則。第三是勞務收入的征稅。區分不同情況,對居住國和來源國的征稅權進行不同的規範和限制。第四是財產性收入的征稅。在各國締結的雙邊稅收協定中,對上述所得如何征稅應有明確的權限劃分,並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比如,各種所得應由誰先行使稅收管轄權,先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壹方應具備什麽條件,征稅國對某些所得應采取什麽稅率。

(4)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

在簽訂稅收協定時,還應考慮通過優先行使征稅權的方式,避免已征稅部分的收入被重復征稅的問題。如何在免稅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選擇方法以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如果締約雙方決定給予其他多國納稅人全部或部分優惠待遇,也必須在協定中列出有關條款加以明確。

(5)稅收非歧視原則。

稅收無差別原則體現在國際稅收協定的條款中:

1.國籍非歧視條款。即壹締約國國民在另壹締約國所承擔的稅收或相關條件不應不同於或重於另壹締約國國民在相同情況下所承擔或可能承擔的稅收或相關條件,並禁止締約國基於國籍的稅收歧視。

2.常設機構非歧視條款。即壹締約國企業在另壹締約國設立的常設機構的稅收負擔不應高於另壹締約國開展相同經營活動的企業。

3.扣除無差別條款。締約國壹方企業支付給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款項,應與在相同情況下支付給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的款項壹樣,允許作為費用。

4.所有權無差別條款。即資本無差別條款是指,無論壹締約國企業的資本是否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另壹締約國的壹個或多個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的稅收負擔或相關條件不應有別於或重於該締約國的其他類似企業。

(6)兩種稅收情報交換模式均規定,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交換執行本協定規定所需的情報,或交換締約國雙方國內法關於本協定所涉及稅種的情報,以不與本協定相沖突的稅收情報。

(7)相互協商程序。締約國雙方的財政部門或稅務當局應通過締結互助協定來改善相互協商程序,以解決與使用該協定有關的爭議和問題。這個程序是稅務機關之間的討論程序,旨在盡可能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 上一篇:個體戶定稅收費嗎
  • 下一篇:2020年國家公務員工資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