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優惠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準,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減免規費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
(2)經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裏同意後,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人員達30%以上的,按福利企業對待,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70%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5)凡殘疾人本人從事圖書、電子遊戲、歌舞廳(卡拉ok)、臺球、錄相、影碟出租等經營,規模較小的,管理費免收。
擴展資料:
殘疾特殊照顧:
1、公***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2、殘疾人搭乘公***汽車、電車、地鐵、輪船、渡船、火車、飛機等公***交通工具時,應當對殘疾人給予方便和照顧;對殘疾人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應當準予免費攜帶;
3、盲人應免費乘坐市內公***汽車、電車、地鐵、渡船,凡是盲人讀物郵件,都應當免費寄遞;
4、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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