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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國家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有哪些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最新規定是,退稅的條件是按照6萬元預繳個人所得稅,但實際收入不足6萬元或其他原因的,詳細說明個人所得稅退稅的辦理時間和方式,詳細說明繳納個人所得稅過程中可以扣除的費用。

1.新的國家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有哪些規定?

1,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人

(1)2019年預繳的稅款大於全年應納稅額,申請退稅。包括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2019;中間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年度適用預扣稅率高於綜合所得的年度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或者未足額申報依法確定的費用、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或者捐贈,未申報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優惠的。

(2)2019年綜合收益超過12萬元,補稅金額超過400元。包括兩項或兩項以上綜合所得,合並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預繳稅款少於年度應納稅額。

2、可以享受稅前扣除

下列未申報或者未全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期間進行扣除或者補充:

(1)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費用;

(2)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或未全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費用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3)納稅人2019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3.處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匯算清繳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納稅人,可在離境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4.處理方法

(壹)辦理年度結算。

(二)工資、薪金或者連續勞務報酬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含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當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並在2019補充填報在單位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相關扣除、稅收優惠等信息,對所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人應當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書。

匯算清繳制度下的個人退稅現在差不多結束了,個人所得稅退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大部分納稅人,尤其是多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已經通過網上稅務局辦理了退稅,提交申請後最快10天就可以收到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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