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包括三部分:
(壹)1993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主要指保留物價補充項目。
(2)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津貼補貼,具體分為:
1,機關工作人員津貼補貼。包括警銜津貼、警務人員職務崗位津貼、審計人員工作津貼和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崗位津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津貼、稅務人員稅收征收津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和補貼。包括環境保護監測津貼、城市下水道工人崗位津貼、城市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國家物資儲備系統炸藥倉庫和石油倉庫工人作業津貼、農業機構工作人員有毒有害保健津貼、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廣播電視播音員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工人崗位津貼。
縣以下農業管理技術幹部崗位津貼、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法醫毒理檢驗人員衛生津貼、林業系統有毒有害人員崗位津貼、殯葬崗位津貼、城鎮社會福利機構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衛生防疫津貼、艱苦崗位津貼、奧運獎金津貼。
3.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津貼補貼。主要指離退休專家的生活補貼。
擴展數據:
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補貼、津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支付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高級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