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的次月起,受讓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受讓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中國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壹個發展過程。這個過程始於改革開放,分為五個階段:
1,收取土地使用費。
2、開展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
3.制定地方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法律法規。
4.修改憲法和土地管理法。
5.制定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
擴展數據: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
1.有實際成交價格不低於該級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成交價格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照總地價的40%計算。
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上述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有異議的,受讓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占地價的比例最高不得高於60%。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為基礎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折算為市場地價,然後按照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百度百科-土地出讓金